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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刷对方的信用卡分手后是否要还(用同居对象信用卡消费算不算借款)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5/24 15:41:31 阅读量:208


相识相恋,组建家庭,但未办理结婚证。在伴侣经济困难时慷慨解囊,然爱情逝去后,曾经付出的钱款是否可以讨回?

 

朱某(女)与吴某(男)于20162月相识恋爱,后双方办理了结婚喜宴,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双方同居期间,双方都从事个体经营。

201679日至201732日期间,吴某因经营生意需要陆续使用朱某的信用卡支付货款,共计131667元。朱某因当时与吴某已举办了婚礼且在一起生活就没让吴某打借条。

20196月,双方分手,2020526日双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吴某向朱某出具一张8万元的欠条。其后,吴某在偿还了2000元后就再未如约偿还余款。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本案中,吴某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吴某抗辩向朱某出具“欠条”是因受胁迫,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证据,系举证不能。所以,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况且,吴某在出具“欠条”后,自觉履行偿还部分欠款是事实,在答辩状中也表示:“不会赖皮,现在没有这能力”。

因此,法院认定吴某向朱某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吴某偿还朱某借款78000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发生金钱纠纷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恋爱过程中,双方因感情约束,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可能表达得更为模糊,有的甚至在当时并无明确的表达,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
1.情侣之间的财产往来错综复杂,若发生借贷行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忌用现金,尽量采用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即便是因感情原因不方便保留书面证据,但也要注明转账的备注或者转账完毕后留下确认对方收到借款的回复。2.情侣之间私密性较高,为避免双方的部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影响双方及其家人的公众形象与生活,发生财产纠纷后,情侣双方应理智的积极协商处理,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彼此的影响。尤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厘清事实,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导致终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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