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对方向你借钱不还,只要满足“诈骗罪”的条件,是可以以“诈骗罪”起诉对方的。
近期北京市朝阳区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让我们以本案了解恋爱中的借款什么情况下才算“诈骗”。
案情简介:2018年4月,刘女士通过某交友APP在网上认识一名男子苏小磊,他自称是某国企项目部经理。
2018年5月份,两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同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苏某以需偿还其挪用的公司资金、不被公司调动岗位、工程项目需要资金等理由,先后骗取刘某共计人民币670000余元。
刘女士在友人的提醒之下察觉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向北京市朝阳区派出所报警。
后公安部门查明,苏小磊伪造其国企项目部经理的身份,向刘女士、王女士、王先生等多人索要财产进行挥霍。
后苏小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双方主张:被告人苏小磊否认诈骗刘某,认为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不能认定为诈骗。
受害人刘女士认为属于苏小磊属于诈骗,希望要回财产并依法惩处苏小磊。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小磊无视国法,虚构自己的身份及能力,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小磊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其否认诈骗刘某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小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责令被告人苏小磊退赔人民币六十七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刘某。
秦嘉泽律师认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苏小磊称自己是某国企项目部副经理,要偿还其挪用的公司资金、不被公司调动岗位、工程项目需要资金等理由,就属于“虚构事实”;同时,他向刘某借钱但不偿还,结合其以假身份向王女士、王先生等人索要钱款的事实,法院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法院能认定苏小磊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