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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转账不等同于一方债务 满足条件亦可认定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84


【基本案情】原告董某一系被告董某二父亲,被告董某二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7月22日登记结婚。

      婚前夫妻二人筹办婚房事宜,因购房资金不足,董某二遂向其父董某一提出借款,在转账后不久,董某二与刘某某缔结婚姻关系,并与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之后两家人还签署了家庭协议,明确了婚房中男女双方父母的出资,约定子女赚钱后要归还父母,董某二、刘某某均签字署期。

      天有不测风云,董某二、刘某某婚后感情恶化,双方于2021年12月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原告董某一遂诉至法院,认为该笔用于购房的转账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刘某某则认为转账发生于婚前,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董某二个人偿还,故不同意原告董某一诉请。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符合两个基本特征: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债务应当符合双方共同署名或获得一方事后追认;对于夫妻一方名义举证的债务应当符合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涉案债务在婚后得到了被告刘某某的追认,且债务的金额、发生时间与婚房首付款金额、买卖合同签订时间高度吻合,应认定该笔转账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对于原告董某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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