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案例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评析:杨钦仁律师若父母的债权人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该未成年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案情简介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
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
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裁判要旨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号:(2020)高法民申6800号评析: ? 杨律师Tel/v:158019132921、 很多人告诉你新规,2022年出台规定,可以执行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但你问他哪部规定,他一定回答不出,因为规定早就有了,不是22年新出台的。
所以以前的债务案件也是可以适用。
2、 想要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财产、收入与未成年子女年龄,智力,自身收入不相符合,且没法读其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的;比如,父母欠债,但叔叔或舅舅送的,那么,该部分财产一般不作为执行对象;其二,父母财产、收入与未成年子女高度混同或直接邮父母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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