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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八月劳动(二):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72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人身伤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01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情形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上述要求,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02认定工伤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牌等都可以作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03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04工伤认定的审查时限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05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救济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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