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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5年起诉医院赔偿,6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12 12:36:31 阅读量:36


患者术后5年起诉医院赔偿,6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68岁的患者王先生,因“鼻塞、浓涕3年余”到市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慢性鼻窦炎。入院2天后在全麻下行“双侧功能性鼻内镜手术”,术中开放双上颌窦、筛窦直至蝶窦口,吸除窦腔内病变。检查无残留予可降解海绵填塞双侧鼻腔。术后次日出院,病理诊断为鼻腔粘膜慢性炎。
5年后,王先生因急性鼻窦炎入住县中医院,经抗炎抗感染及激素治疗6天后出院。4个月后,患者在市医院行动态频闪喉镜检查,内镜见:鼻腔术后改变,双侧上颌窦、筛窦开放可,鼻咽部光滑。而后一年内王先生多次辗转上海、北京等医院就诊,鼻内镜检查:右鼻腔术后改变,左钩突肿大,中甲肿大,拟诊为鼻窦炎。
王先生认为,市医院手术存在严重错误,术后致“涕”无法按正常生理进入鼻腔排出体外。经省、市两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存在“在施行慢性鼻窦炎的鼻内镜手术围手术期中,未按围手术期处理,术前术后未能正规使用鼻内激素、促排等药物;在鼻内镜术后未能正常随访及鼻内镜换药、鼻腔冲洗等处理以及出院医嘱交代不到位,过于抽象和笼统,且未见出院带药等过错。但与患者目前症状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王先生坚持认为市医院手术严重违规导致其损害,起诉要求市医院承担鼻器官损害修复责任,并赔偿其手术伤害所致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

医方认为,王先生首次对他的检查情况进行反映时已经相隔五年余,故已超过诉讼时效。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对王先生的诊断也是明确的,有手术指证,手术方案正确,不存在过错。
诉讼中,法院先后委托6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后因鉴定材料不足或者技术条件限制,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法院先后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对市医院在对王先生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目前鼻部的症状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但均被退回,故无法确认市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且两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均认定案涉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故王先生要求市医院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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