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建华,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界首市颍南办事处饶吕行政村饶吕自然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界首市人民医院。
刘建华与界首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5) 阜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刘建华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5日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溯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光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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