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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李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699


【罪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1)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2)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一种是已有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本人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关于本罪的认定。因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或因婚后受虐待而外逃再婚的,或被拐骗而被贩卖再婚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以重婚罪惩处。因为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因此又与他人结婚的,一般不以重婚论处。

(2)通奸行为与事实婚姻不同。通奸,一般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以夫妻相称,而且是秘密行为。而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犯罪行为。不仅公开同居,以夫妻相称,还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是一种事实上的非法夫妻关系。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一定的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同居的行为。这种同居行为,不是单纯以满足性生活为目的,往往还有经济上或者生活中的某些特殊关系,但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它比通奸更进一步,但没有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258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以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 1041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 1051 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从这些规定来看,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无论男女都不允许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如果已有配偶的人,又非法和第三者结婚,这就构成了重婚。重婚行为直接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不仅破坏一方或者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而且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腐蚀人们的思想。因此,我国《刑法》把重婚规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或者在对方没有死亡的时候,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例如,刘某某重婚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的已婚身份,仍与张某登记结婚,尽管该复婚登记存在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男方信息错误等瑕疵,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桥本浩重婚案②中,被告人桥本浩(日本籍)尽管通过伪造配偶桥本郁子的签名骗取了离婚登记,但其在婚姻关系未被依法解除之际又与中国籍女子陈丽莎在重庆登记结婚,构成本罪。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自己虽然没有结婚,但是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而与其登记结婚或者建立事实婚姻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已有配偶的人;二是自己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已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人,亦即“相婚者”。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有配偶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这种婚姻也是重婚,但对无配偶而上当受骗的一方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张蕾被控重婚宣告无罪案中,被告人张蕾在卜根六未出示离婚证的情况下即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确系草率,但不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形,因而不构成本罪。

()认定重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重婚与通奸的界限。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的男女双方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以夫妻相称。在我国大陆,通奸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可视具体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党团、行政纪律处分。

2.划清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临时姘居关系的界限。

《民法典》第 1042 条不仅规定禁止重婚,而且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20211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则只是临时姘居关系,是单纯的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群众也公认的,则应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1214日,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已失效)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1

12日国务院批准,19942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0038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经修订后,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决定自2003101日起施行。司法实践中,上述“批复”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仍可参照执行。

3.对特殊原因形成的涉台婚姻关系不以重婚对待。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重婚、纳妾的行为。但涉台婚姻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别对待。由于夫妻双方在大陆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又分别在台湾地区或者大陆再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应当根据“一夫一妻”的原则,对原婚姻关系视为已经消灭,而维持后来的婚姻关系。早在1988年,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在高人民法院举行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就明确指出:“对这种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我们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①

4.解除非法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宣告予以解除。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58 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个案量刑时,应综合考虑重婚的动机、手段、非法婚姻的数量、造成的后果以及重婚行为发生的特定背景(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

 

裁判文书:

李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2018)甘0602刑初620号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2月3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

诉讼记录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8)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与孙梅在甘肃省白银市××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2015年3月李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区打工期间,结识了宁夏籍女子李霞(生于1991年8月28日,汉族,家住宁夏固原市××县,离异),同年10月,李某在未与其妻孙梅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李霞在武威市凉州区金富海酒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9月28日,李霞在武威市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孩。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涉嫌重婚外逃后,凉州区公安局于2018年1月24日决定上网追逃,同年6月20日李某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本案审理期间,孙梅与李某离婚案,双方已调解离婚,并主动给孙梅赔偿了精神损失费,取得了孙梅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结婚证及婚姻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其妻自愿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其离婚案已调解结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闫会德

人民陪审员  蔡治生

人民陪审员  宁玉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彩玲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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