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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债务怎么承担)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5/4 14:04:59 阅读量:241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债务怎么承担)

一、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为个人需要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因此,在认定夫妻个人债务时主要考虑借款的用途,若借款用于个人生活挥霍、自愿扶养无扶养义务的人、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等,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除用于子女抚养、赡养老人之外的借款,应当属于个人债务;另外,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存在,一方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只有夫妻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的债务怎么承担

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共同债务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判决。法院一般会根据债务的产生、使用的情况综合判断夫妻双方的承担比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夫妻双方之间就共同债务的偿还签订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对外部债权人不产生效力。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转移。1、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2、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

在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始终不知道的,在离婚时,对于这种债务由一方负担还是由双方共同负担是由债务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协议负担,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主是指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为了给家庭成员治病所负的债务。对于这种债务,即使另一方始终不知,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得以始终不知为由而拒绝赔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因此,对于共同债务原则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除非能证明是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才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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