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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贷款类诈骗实战识别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4/12 11:53:41 阅读量:33


诈骗案件,贷款类诈骗实战识别

诈骗案件,贷款类诈骗实战识别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贷款类”诈骗的实用识别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贷款型”诈骗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还款能力,也不实际承担还款责任,其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行为人的主观非法占有意图是基于推定,那么行为人随后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挑战该推定的成立,从而导致“贷款型”诈骗的认定变得困难。

“借钱不还”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贷款类诈骗案件,如果主观非法占有意图属于推定,行为人随后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与该推定的成立发生冲突。很多地方以立案时间为期限,在立案前返还钱款。所有有钱的人都无罪。认为,无论退还款项来源合法还是非法,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该款项的意图,推定均不成立。笔者认为,这种操作虽然容易实践,但却不合理。还钱行为应纳入审查是否存在故意非法占有的主观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度,比如钱的来源、是否因犯罪被发现而采取补救措施等。或暴露等,然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结论。

案例

【点】

以项目资金需要名义向他人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逾期未偿还贷款应被视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不还贷”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意图、还款能力、借物的用途等综合因素。

【案例】

2019年9月,罗某兵认识了李某梅。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兵编造其在重庆建设项目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率为幌子,多次向李某梅口头提出贷款。李某梅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秘密挪用给罗某兵。案发前,罗某兵已向李某梅返还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贷款用于还债和赌博。

【试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兵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兵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梅之间属于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兵隐瞒自己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谎称自己在重庆从事建筑承包商工作,当时已欠下巨额外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李某梅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给罗某兵使用。罗某兵骗取资金后,除了退还极小部分给受害人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还债、赌博和日常开支。其借入资金未能妥善保存或投资,导致无法归还。虽然罗某兵与李某梅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罗某兵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多次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借钱不还”类诈骗,即贷款诈骗,是指行为人通过贷款骗取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行为人多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且多发生在亲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些类似。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防止债务纠纷被视为犯罪,避免伤及无辜。

1。贷款诈骗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使受害人陷入误解、误解的行为。” “自愿”处置财产。”贷款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以借款名义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在本案中,罗某兵提出,他与受害人借钱以及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口头协议。虽然他无法偿还贷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贷款诈骗和民间借贷在表述上有什么区别呢?针对具体情况我们该如何做出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主观故意不同

诈骗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借钱时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因此,诈骗者的“借钱”只是一种虚构的借口,其主观上并无归还意图。但正常借款人借款时都有还款意愿,往往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及时偿还债务。

(2)施暴者采取的手段不同

骗徒在借钱时会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受害人误会。例如,他们可能捏造贷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活动,或者捏造自己的财务状况来误导受害人。相信他有能力回归。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如实告知贷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手段。

(3)演员对于借钱的态度不同

诈骗者骗取财产后不会考虑返还,因此毫无顾忌和约束地使用财产,直接造成财产损失,例如将贷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则要求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或者以能够产生合法收入的方式使用贷款,以保证贷款的偿还。

2。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贷款诈骗犯罪人被绳之以法后,总是声称自己与受害人有正常的贷款关系,甚至提供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这使得案件难以侦破。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困难。例如,判断本案罗某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罗某兵当时的真实意图。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不能直接脱离思维而被证实的意识形态。很多时候我们只能依赖施暴者的自述,但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更需要根据他具体的行为表现来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性”。 [2]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必须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往往更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演员借钱的原因及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贷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了解放出资金的目的和风险,然后做出决定。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钱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合法、有利可图的项目,使受害人误以为借出的资金是安全的、可以及时收回的。事实上,犯罪分子在获得贷款后,会将这笔钱用于一些高风险或无法追回的活动,例如赌博、挥霍等,导致受害人的资金无法追回。行为人实际使用资金的情况将体现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意图,而借款原因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异同也可以体现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存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 ,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重要依据。

(2) 演员借款时的经济状况

演员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偿还贷款的重要因素。演员的财务状况结合他的贷款使用情况,可以准确掌握演员的真实心态。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负债累累或无偿还能力时,通过编造事实来冒充富人或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等,以获得贷款。后来,他把钱挥霍一空,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偿还贷款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财产条件较好,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方式取得贷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导致贷款无法按时归还,但其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如果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应当认定行为人借款时有偿还贷款的意图,而不应认定为欺诈罪。

(3)施暴者是否隐瞒真实身份或隐瞒行踪

在贷款诈骗中,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会使用假姓名、假地址或假文件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然后在得手后消失。也有犯罪分子利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取贷款后或受害人康复过程中,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改变居住地等方式隐藏行踪。这些行为也可以体现犯罪者的不愿意。偿还贷款。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过程中,应根据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3。罗某兵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某兵虽然以贷款名义向被害人“借”了钱,但也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原因是:

首先,罗某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某兵借款时已负债累累,又无正常收入来源,无能力偿还贷款。罗某兵获得200万余元贷款后,全部用于还债和赌博。这些用途无法产生利润,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他借钱时无意还钱。并策划,主观上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进行使用。虽然有少量的利息和本金返还,但这只是为了掩盖真相,不让受害人及时发现。因此,罗某兵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某兵客观上存在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罗某兵向受害人编造自己在重庆有项目的事实,并以高利为诱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借”给其200万元以上资金。正是因为受害人被罗某兵虚构的事实欺骗,误认为罗某兵有合法的投资渠道,能够获利并能及时收回贷款,因此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侵占公共财产。供罗某兵使用。如果罗某兵告知受害人资金的真实用途,显然受害人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某兵还债或者赌博。因此,罗某兵实施了捏造事实,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从而骗取受害人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终,罗某兵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财产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极其巨大,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遵循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条例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侯迅 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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