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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枢律师亲办案件)辨事实,讲法律,为命悬一线的贩卖毒品案主犯争得了重新做人的宝贵机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4/9 11:47:59 阅读量:68


12、(陈枢律师亲办案件)辨事实,讲法律,为命悬一线的贩卖毒品案主犯争得了重新做人的宝贵机会

      XX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起诉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等5人,从四川成都到山西朔州运输冰毒、海洛因2000多克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即冰毒)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该市检察院要求对唐某某判处死刑。
  陈枢律师接受本案第一主犯唐某某的委托担任第一辩护人。发现本案贩毒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很充分。唐某某作为第一主犯贩卖冰毒、海洛因2000多克,被当场抓获。没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未成年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委托人唐某某自己认为再辩护也没用,只有死路一条了。
  但是经过陈枢律师反复阅卷,反复分析,发现本案办案机关有钓鱼执法即"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的痕迹和线索。
  陈枢律师认为:"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陈枢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确分析辩解,法院最后判处唐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枢律师的优异辩护为唐某某赢得了新生的机会,使其终于看到了社会主义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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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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