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苏女士系山东广州人,在2017年与村委签订了租赁协议,将村里面4000平米的一排房屋租了下来,租期到2027年,苏女士租下该排房屋后进行了精心的装修,准备开办幼儿园,因为该村幼儿园不多,小孩上学很不方便,苏女士在装修好房屋之后顺利办下了幼儿园的执照,正式开始招生办学,生源很是不错,一切都是十分顺利的开端,可令苏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2020年该村突然进行新农村建设,要将该排房屋进行拆除,该村地理位置不错,周边的商品房价都到了4万左右,可是对苏女士却补偿很低,村委要提前收回房屋,苏女士难以接受,先前为这个幼儿园投入了很大的成本,目前的补偿连成本都远远不够,于是苏女士就不同意签订协议,结果紧接着周边就开始施工,道路都被破坏,导致幼儿园根本无法正常开办,已经完全停止教学活动,这突如其来的一切让苏女士措手不及。律师分析:面对苏女士这样的情况,到底该怎么办呢?作为承租人的苏女士是否可以依法获得相关的补偿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该条规定是对集体土地上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据,通过上述法律的分析可知,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费用中对于房屋的补偿是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对于承租人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也是目前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但是实践中类似苏女士的情况不在少数,又该如何维护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呢?一方面,如果与村委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遇到征收的处理办法,那么承租人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与村委的协议中对此并没有进行约定,比如本案的情况,苏女士的房屋租赁后实际用于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属于经营性用房,虽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其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此次征收补偿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部分进行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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