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运视点 | 投案自首的五种方式和认定后果
一、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在犯罪后,有些人可能会选择逃跑或躲避追捕。然而,也有一些人会主动投案并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这个例子中,一名男子在犯···
一、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在犯罪后,有些人可能会选择逃跑或躲避追捕。然而,也有一些人会主动投案并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这个例子中,一名男子在犯罪后被通缉和追捕,但他并没有选择逃走,而是继续前往约定地点接受抓捕。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自动投案,因为他在可以逃跑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接受法律制裁。
二、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朋友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也可被认定为自首。因为这种行为表明了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并且也表达了对自己的罪行的认识和悔改。但是,仅仅有口头的辩解并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三、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此种情形的投案方式虽系明文规定,但实务中较为少见。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亲友采用捆绑手段送嫌疑人归案的情形不能依据这一条认定为自首。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嫌疑人的投案体现不出“自动”,完全是被动。
四、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反抗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如果嫌疑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自首情节。对于这种情形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能逃不逃”,即嫌疑人必须有能力逃离现场而不逃跑;二是“接受抓捕”,即嫌疑人必须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自愿被拘捕或接受询问。如果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了,那么就可以认定嫌疑人为自动投案。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种情况下的自动投案可以减轻处罚,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例如,如果嫌疑人故意逃避警方追捕或者拒绝配合警方调查,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五、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在犯罪侦查过程中,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常见的取证手段。然而,即使在嫌疑人身上、随身物品或交通工具等处发现这些物品,一般并不能直接认定为自首。自首情节需要具备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实质意义,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就无法发现其罪行。
在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选择不交代,侦查部门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掌握犯罪的证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对于确定其罪行的实质意义并不大。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和情况,这将对其量刑和定罪产生一定的影响。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