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矿产资源丰富,这里机械加工冶金等乡镇企业非常发达,农业主主要以蔬菜、水稻、养殖业谋生。为了更快的发展当地经济,2013年当地政府将周先生等四位申请人所在区域的土地征收。为了核实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合法性,四位申请人委托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红线图等相关政府信息。
鞍山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公开了建设用地呈报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信息,但对于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鞍山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向立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且认为该土地的红线图涉及到国家秘密拒绝公开。因此谁是公开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义务主体以及土地红线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成为本案的焦点。
焦点一:谁是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本案中,鞍山市人民政府认为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立山区政府制作并保管,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是立山区政府,并告知了申请人地址和办公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方案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中,土地征收公告由立山区政府制作保存,因此立山区政府应当是本案土地征收公告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但本案中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却是由鞍山市国土局制作并报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因此认定鞍山市政府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作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列》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本案中鞍山市政府才是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所以,鞍山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向立山区人民政府申请”的答复违法。
焦点二:土地红线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众所周知,土地红线,是指标明需要保护,使用途径不能改变的土地范围和可以商业等开发利用的土地范围,主要在于保护有限的农用耕地不被商业、工业、建路等开发利用。可见,土地红线的主要作用在于向公众告知哪些土地不能作其他用途,既要向公众告知,何谈“国家秘密”?退一万步说,即使不属于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开的范围,但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也应该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公开“土地红线” 即使被认定为申请不明确,被申请人即鞍山市人民政府也应当告知其作出更改和补充,而不能一概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在得到鞍山市人民政府的答复之后,当事人不服,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了,却连一个官方的答复和说明都得不到,圣运律师也为当事人打抱不平,又委派专业律师进一步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找到本案中相关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被申请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违法点,并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5年X月X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审理后终于还当事人一个公道,责令鞍山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依法予以答复。
此案虽然取得胜利,却留给我们一串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实践中,为证实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往往会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但往往得到政府认为自己不是义务主体或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答复,面对此种情况当事人往往束手无策。其实,不属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或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往往只是政府机关的挡箭牌,也是政府部门的惯用伎俩,广大被征地拆迁户一定不要在政府面前退缩,在法律面前让步,权利需要斗争,圣运律师事务所,愿意为您的权利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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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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