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近年来,伴随人民法院切实有效推进执行工作“一性两化”建设,执行工作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所谓的“一性两化”,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而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必然也对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分享个人长期办理执行案件而总结的具体实务经验,希望对年轻律师今后办理执行案件带来些许启发和帮助。
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执行案件时,首先应查看生效法律文书,分析案件是否具备申请执行条件。具备可执行的条件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16条的规定,执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如前所述,申请强制执行应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其中“有给付内容”是代理律师最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规定,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力,而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债权人依据此类判决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就此明确予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2)给付内容明确。
因此实务中,代理律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1条,对不同给付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如:
① 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② 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③ 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被执行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存续状况、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社会统一信息代码、对外投资情况、司法协助情况、股权质押等信息。如有不详情况,申请人还可以另行通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印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通过最高院执行信息公开网,可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执行案件、限制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综合判断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偿债能力。
(3)通过最高院裁判文书网,可查询被执行人涉诉信息,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
(4)如掌握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可通过京东、淘宝、北京产权交易所等网拍平台核实房产是否已进入网络拍卖程序。如被执行人的房产已经进入网络拍卖程序,代理人应当尽快申请参与分配。
(5)通过企查查等APP综合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企查查等APP可以收集、关联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各种财产及司法案件信息。有助于全方位掌握被执行人各种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纠纷发生前已经与被执行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或多或少能够掌握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背景情况及财产情况。但是申请执行人可能因为对执行程序的不了解,无法有效利用各种信息,因此代理律师需要耐心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尽量挖掘可能的有效信息。除申请执行人能够想到的各种财产线索外,还可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的信息有:被执行人的经营领域,是否可能存在对外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经营方式(如在京东淘宝开展电商业务)等,可以下一步申请法院执行互联网经营收益;被执行人核心资产为商标、专利,可下一步申请法院优先执行知识产权;被执行人有频繁出入境需求,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边控,等等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18条的规定,申请立案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诉讼程序结束后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提供生效的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如有)或民事调解书;仲裁结束后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提供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与一般诉讼案件相同,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因执行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执行案件并无实体权利争议,所以执行申请书并不需要再次说理论证,建议简明扼要书写,包括申请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以下几点可以参考。
1、申请执行事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书写。强制执行范围严格限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权利范围内,实际中扣除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履行部分。
2、金钱履行的,明确申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行为履行的,明确申请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3、列明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地址及财产线索。如有保全财产的,提供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及查封期限。虽然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往往能够利用熟悉被执行人相关情况的优势,提供更为有效的执行线索。在执行过程中通力配合,一定程度上是债权实现的有效途径。申请执行时,应尽量避免因财产线索遗漏,导致债权迟延实现、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不利后果发生。
1、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及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级别管辖。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具体到北京市,一些需要注意的执行管辖事项如下: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实际案情一般指定本辖区具体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
3、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3]。
4、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又如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3、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3、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中,不仅首次执行需要注意申请执行时效,在案件未执结案的情形下,也要重视恢复申请执行的时效问题。
1、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终结执行: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种情况。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即两年内)内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长期履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两年。
1、审查机关: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5]
2、可采取现场立案、邮寄立案、网上立案(执行实施案件可以,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监督不行)。
3、受理通知: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6]。实务中,代理律师应当注意立案情况及受理通知发送情况。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在执行后由被执行人缴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有执行金额的,按照执行金额阶梯累进计算。
参考文献: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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