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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房交的团购费,服务费能否要回?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3/8 12:00:52 阅读量:107


以案说法——买房交的团购费,服务费能否要回?

       很多业主在购房时,开发商会以各种由头收取团购费,服务费等多出购房合同之外的其他费用。这个费用一般会让购房者直接转到第三方公司账户,多数购房者在买房时不会对此费用产生质疑,但当拿到正式的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时候,才发现这笔费用没有在合同和发票中有任何体现,那么这笔费用是否可以要回?


案例一

       张某与河南某科技公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张某在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时,被告知要在中介服务机构缴纳服务费后才能购买。张某向中介缴纳25000元,并且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向开发商交付了购房首付款。开发商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张某与开发商于法庭外达成和解,开发商返还张某首付款及利息。而交给中介机构的服务费一直没能退回。张某无奈将中介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所销售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为原告办理退款,被告作为居间方未促成合同有效成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2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许某与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许某在被开发商处经某经纪公司的介绍,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许某当日向开发商交付定金(认购金)2万元、向经纪公司交付团购费2万元。后来许某依约到开发商处欲交付购房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经纪公司提出许某交纳的团购费2万元是购买的优惠卡,享受2万元抵9万元的优惠价,2万元团购费不计算在房款内,双方因团购费是否计算在房款内发生分歧,故许某没有交纳房屋首付款,也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将许某认购的楼房销售给他人。后许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开发商与经纪公司合作销售系争楼房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经纪公司将许某交纳的2万元团购费据为己有,不计算在购房款内,涉及商业欺诈,经纪公司采用该方法使得许某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该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团购费,服务费这类费用可以退回。像案例一和案例二中,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认购协议解除或者被认定无效,那么该费用自然能退。但是很多时候,原购房合同本身还在继续履行,购房者单纯的想要回服务费,团购费能否成功?这就要看第三方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参与度。如果第三方公司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了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可以认为购房者已经享受了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再比如购房者享受了团购优惠,若开发商能够举证证明购房者实际的购房款得到了一定的优惠,也就是说购房者享受了例如2万元抵9万元的优惠价等,那么购房者想以不当得利要回上述费用,就很难被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问清楚具体交了那些费用,该费用在购房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约定和体现,收款账号是否是开发商的对公账户等。这样才能有效的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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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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