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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6)最高法刑申Xxx号
原审被告人A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再字第--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再审判决认定其本人及其任职的原审被告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错误、认定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未充分考虑行为时的特殊背景情况、追缴违法所得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1.675亩土地系原审被告单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并持有,根据其与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在完成了该土地及其综合楼项目开发投资总额25%后,可以将该土地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故评判当事人在此节事实中行为的合法性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被告单位与原审同案被告单位B公司合作,共同与C等12人就该项目建立集资联建关系的性质,特别是各方是否对该项目的建设共担风险;二是建立此集资联建关系之时是否符合前述法定与约定条件。对此重要事实,原判与再审判决均未作全面查证与认定,影响到了本案公正裁判。申诉人的此项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Xxx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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