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希妍”商标的复审决定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至此,我方当事人就“希妍”商标长达两年的行政争议最终在共腾团队的协助下画上句号。
一. 基本案情
我方当事人A是 8570624号“希妍RARE BEAUTY”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11年注册公告,核准使用在第三类化妆品等产品上。
2020年4月,北京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第Y021835号决定中驳回了B公司的申请。B公司提出复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作出复审决定,决定撤销我方当事人A持有的该商标。
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针对复审决定重新组织了证据,成功说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决定,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 本案亮点
《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撤三及复审阶段,部分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思维和证据意识,提交的证据在法律逻辑和证据形式上可能存在缺陷,无法充分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错误的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使自身的利益受损。
本案在撤三和复审阶段,当事人自行提交了产品加工合同、销售合同、检验报告、实物照片等作为证据,但各个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该诉争商标。
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行政诉讼后,协助当事人按照法律逻辑重新组织了大量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待证事实,弥补了在行政阶段的缺憾,使本案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上迎来转机。
主办律师:姚星 合伙人律师;刘巧玉 合伙人律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