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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爆炸罪再审决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14 11:34:00 阅读量:78


最高人民法院爆炸罪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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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爆炸罪再审决定

发布时间:2015-05-12 15:45:36点击:2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xX号
原审被告人A爆炸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法刑二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对被告人A、B分别以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A、B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A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以法刑申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维持原裁判。A之妻遂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A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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