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0月,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向北京市某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秦某某等四人,在北京市某区域,由徐某某负责联系,其余四人为医托,骗取患者前来该门诊就医。从中牟取暴利,共盈利X万余元,后被民警抓获。
陈枢律师接受主犯徐某某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经过反复阅卷和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枢律师坚持认为现有证据不符合逻辑:
(1)、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虽供述承包某医院门诊部,但是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中,既无承包合同,又无承包证明人,甚至该医院院长还坚持不认识徐某某。
(2)、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虽供述其与该医院有分成,用以支付房租等费用,但该医院账目没有任何显示,办案机关也没有收集到徐某某的分成凭证、收款收条等证据。
陈枢律师坚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证据互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虽经检察机关两次退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还是没有解决上述问题。最后,检察机关接受了陈枢律师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徐某某当天即喜获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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