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女士辽宁省铁岭市的张先生患有糖尿病多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附近的药店听说了一种治疗糖尿病的特效药——茯苓山片。这种特效药不仅具有用量小、见效快的特点,而且更适合消费者长期使用。张女士当时买了五盒,连续吃了一年多。张女士觉得这种特效药一点效果都没有。服了之后,她也觉得这药有问题。后来,她发现药盒上的批准文号有问题。经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检测发现,该药品使用的是已废止的食品批准文号,而茯苓山片虽然名为中药,但实际上含有甘布林、盐酸米格雷铜、盐酸二甲双胍等成分。盐酸苯乙双胍是四种西药的降血糖成分,因此被辽宁省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假药。据专家介绍,茯苓山片的服用剂量很模糊,如果服用过多,很容易对人体生命造成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客体复杂,不仅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行为人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这种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可选罪,包括生产罪和销售罪,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同时实施。行为人同时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仍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项,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意味着该罪从犯罪形式上看是一种危险罪。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较重,从重处罚。从主观上看,本罪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该药品是假药,且该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并对其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即可。没有盈利的要求。
本案中,药店出售的茯苓山片使用的是已废止的食品批准文号,被称为糖尿病特效药。它们实际上是假药。药店知道这些是假药,而且假药对人体有害。在健康状况下,他不顾患者生命安全,无视国家法律,继续销售药品。虽然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但已经达到了足以危害人类健康的程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完成。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属于假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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