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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后揭露的儿童性侵事件,能否依然被判定为强奸罪?(强奸未成年人需要什么证据?)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19 12:05:17 阅读量:97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安全和权益不容侵犯。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是否给予了儿童足够的保护?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如何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让他们懂得识别危险、保护自己?

【基本案情】

2019 年 6、7 月起,王某某在邵东市仙槎桥镇建房时结识了当时年仅 11 岁的张某某。此后,王某某多次对张某某实施性侵害行为,包括在苞谷地、屋内等地对其进行猥亵、强奸等行为。2023 年 12 月 24 日,张某某在家人询问下说出被性侵经历后案发。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某某上诉称无罪,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市,公民身份号码4305oooooooo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市仙槎桥镇。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于2024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于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贴侨、付攀(实习),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200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仙槎桥镇,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张x阳,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仙槎桥镇xx村,系张某某父亲。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x犯强奸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2024)湘0582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检察官助理谭楚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xx及其辩护人郑贴侨、付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9年6、7月份,被告人王xx在邵东市仙槎桥镇xx村赛头组建新房,被害人张某某 (2008年4月3日出生)因常到建筑工地边玩耍而认识王xx。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某放学路过王xx家新屋时,王章友以帮忙摘苞谷为由将张某某带至老屋旁苞谷地,抱住张某某和将张某某的衣服往上掀起摸胸部,接着将张某某抱到苞谷地田埂上,将张某某的裤子脱到小腿处,摸张某某的阴部,用生殖器在张某某的阴部摩擦,后将精液射在张某某的肚子上,并要张某某回家不要告诉父母。

过了两三天,张某某到被告人王xx的新屋里面玩。王xx在一楼拿播放刘色影片的手机给张某某玩,然后掏出生殖器,抓住张某某的手要她摸,摸了一会后,将张某某拉到床上,脱光其衣服和裤子,用嘴亲张某某,张某某躲开了。后王xx用生殖器在张某某的阴道外面摩擦,过了一会就射精了。

过了一天,张某某到被告人王xx的新屋玩。王xx将张某某拉到一楼的床上,将其衣服和裤子脱光,然后掏出生殖器在张某某的阴道外面摩擦,过了一会就射精了。

过了二天,张某某到被告人王xx的新屋玩。王xx把张某某拉到一楼的床上,将张某某的衣服掀到胸部位置,裤子脱到小腿位置,然后用生殖器在张某某的阴道外面摩擦,过了一会就射精了。王xx帮张某某穿衣服的时候,王xx的妻子刘辉少敲门,王xx开门,张某某和刘辉少聊了一会天就走了。

半个月后,被告人王xx在村里的操场喊张某某去他家玩。王xx带张某某到二楼的厨房,将张某某抱到厨柜的面板上,将其裤子脱到膝盖位置,用生殖器在其大腿内侧摩擦。张某某感觉不舒服,就跳下来穿好裤子坐到二楼的沙发上看电视。王xx坐在张某某旁边,将手伸进张某某的裤子,用手插入张某某的阴道,张某某将王xx的手扯出来,王xx就摸张某某胸部。

一个星期后的一个上午,被告人王xx喊张某某去他家玩。张某某到王xx家三楼卧室。王xx在卧室的床上将张某某的衣服掀到胸部位置,将裤子脱到小腿位置,然后掏出生殖器在张某某的阴道外面摩擦。

当天下午,张某某喊石美、王金玉等人到被告人王xx家看电视,石美等人在二楼看电视,王xx将张某某喊到三楼卧室。在卧室的床上王xx将张某某的衣服掀到腹部位置,裤子脱到膝盖位置,然后掏出生殖器在张某某的阴道外面摩擦。

2023年12月24日,在家人的询问下,张某某才告知家人曾多次被性侵,遂案发。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目前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王xx对被害人张某某的猥亵行为是被害人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的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张某某一岁以后基本上由其爷爷奶奶带养。

原判采信了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得群、李红、张x阳、张昌军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门诊病历、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王章友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医疗费用发票,但未提供该疾病与王xx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王xx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王xx没有实施强奸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和其父母陈述前后矛盾、不合情理,在案的其他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不能认定王xx有罪。请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王xx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王xx旅游的相关信息、付款记录、QQ聊天记录、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审查,以上证据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查证,不能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或者与本案的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造成幼女伤害。

针对上诉人王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经查,被害人张某某对于案件经过的陈述符合其年龄特点和认知、表达能力,且其中的相关内容与证人石美、王金玉、刘辉少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门诊病历等证据相印证,其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张x阳、刘辉少、王章斌、海海同、王如军等人的证言和王xx的供述证实,张某某的父亲在获知本案的犯罪事实后,即到王xx家中讨要说法,本案发案经过自然、正常,且王xx原来与被害人家人关系较好,无矛盾和债务纠纷,被害人及其家属无诬告陷害的动机。鉴定意见及相关证人证言亦证实王xx对被害人的猥亵行为是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在案证据足以证实王xx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并造成该幼女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犯罪事实,王xx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追究。王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部分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说法】

重视被害人陈述,结合其年龄特点和认知能力判断其可信度,同时综合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社会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惩处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绝不纵容,确保儿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治尊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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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奸罪、性侵儿童、证据认定、上诉、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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