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粟x敏因亲丧事宜次日将赴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寒婆村参与丧宴,知悉当地“赌三公”盛行,遂指使粟x民联系粟x祥,再由粟x祥通过姚x梅邀请擅长作弊赌博的吴x林加入,计划次日行骗。双方约定获利三七分成。次日午后,粟x敏组织村民赌博,吴x林利用隐蔽作弊器赢取赌资共计18600元,扣除其个人输额12000元后,剩余6600元由吴x林、粟x祥、粟x民均分2000元,姚x梅得600元,粟x敏因故未分。当晚,众人再聚,每人出资2000元继续行骗,吴x林再度参赌不久即被识破,引发村民围堵并冲突,警方介入后将姚x梅、粟x祥、吴x林抓获,并从粟x祥车内搜获并扣押赌资5400元。粟x民、粟x敏后于3月12日主动投案,被处以行政拘留。案发后,四被告人家属代缴违法所得及罚金共计28600元至公安机关。
【附法院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粟x敏,曾用名粟x安,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xxxxx3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202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粟x民,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xxxx8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县xx19号。202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粟x祥,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3xxxx585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24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攀,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吴x林,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公民身份号码430xxx71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现住邵阳市双清区。2024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x梅,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50xxxx602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邵阳市双清区。2024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邵大检刑诉(202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粟x敏、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粟x敏、被告人粟x民及其辩护人李龙、被告人粟x祥及其辩护人郑贴侨、付攀、被告人吴x林、被告人姚x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粟x敏因亲戚过世第二天要去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寒婆村吃豆腐饭,因当地人喜欢赌三公,粟x敏便要被告人粟x民联系被告人粟x祥,
让粟x祥邀请利用作弊器赌博的被告人吴x林第二天去寒婆村诈赌,粟x祥通过被告人姚x梅告知吴x林,并约定双方三七分成,即吴x林占三成,其他人占七成。次日在寒婆村中饭后,粟x敏组织村民赌三公,吴x林上桌参赌,利用藏在手臂里的作弊器换牌骗取参赌人员赌资,当天下午一共骗取1.86万元,获利6600元,吴x林、粟x祥、粟x民各分2000元,姚x梅分600元,因粟x敏当时不在场遂没分;晚饭后,粟x敏、粟x祥、粟x民、吴x林、姚x梅、粟又安(另案处理)约定每人出资2000元做本金继续诈赌,粟x敏组织起村民打“三公”,吴x林上桌打了几把后被其他参赌人员当场抓住作弊,村民抓着吴不放,姚x梅、粟x祥等人遂与村民发生冲突,吴趁机将作弊器丢到地上,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姚x梅、粟x祥、吴x林抓获,被告人粟x民、粟x敏于2024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x明、刘x加、粟发弟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x涛、刘x群、唐x秀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粟x敏、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粟x敏、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以作弊手段赌博,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粟x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认罪认罚,被告人粟x敏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粟x敏、粟x祥、吴x林、姚x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粟x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告人粟x敏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书面向法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李龙提出被告人粟x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粟x民系初犯,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粟x民适用缓刑。辩护人郑贴侨提出被告人粟x祥在本案中有以下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粟x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二、粟x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只有2000元的获利;三、粟x祥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粟x敏因亲戚过世第二天要去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寒婆村吃豆腐饭,因当地人喜欢“赌三公”,粟x敏便要被告人粟x民联系被告人粟x祥,让粟x祥邀请利用作弊器赌博的被告人吴x林第二天去寒婆村骗赌,粟x祥通过被告人姚x梅告知吴x林,并约定双方三七分成,即吴x林占三成,其他人占七成。次日中饭后,粟x敏组织村民“赌三公”,吴x林上桌参赌,利用藏在手臂里的作弊器换牌骗取参赌人员赌资,当天下午一共骗取18600元,扣除吴x林已输的12000元后,剩余6600元吴x林、粟x祥、粟x民各分2000元,姚x梅分600元,因粟x敏当时不在场遂没分;晚饭后,粟x敏、粟x祥、粟x民、吴x林、姚x梅、粟又安(另案处理)约定每人出资2000元做本金继续骗赌,粟x敏组织起村民“赌三公”,吴x林上桌打了几把后因作弊被其他参赌人员当场抓住,村民抓着吴x林不放,姚x梅、粟x祥等人遂与村民发生冲突,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姚x梅、粟x祥、吴x林抓获,并现场从被告人粟x祥的车内搜出5400元,后予以扣押。被告人粟x民、粟x敏于2024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的家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缴28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x明、刘x加、粟发弟等人的证言、被害入马x涛、刘x群、唐x秀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粟x敏、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的供述和辩解、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x敏、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以赌博作弊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粟x敏、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粟x民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的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粟x民住所地邵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辩护人李龙提出粟x民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粟x民适用缓刑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粟x敏适用《中华入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粟x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粟x祥、吴x林、姚x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对五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粟x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已预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0日,即刑期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粟x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已预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吴x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已预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四、被告人姚x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已预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五、被告人粟x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已预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被告人粟x民、粟x祥、吴x林、姚x梅退缴的违法所得18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其余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使用作弊器进行赌博,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