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反洗钱法律体系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本文将从背景、目的、适用范围、法律意义及实操内容等方面,对《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目的
背景
洗钱犯罪作为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的下游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我国自1997年起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洗钱罪,并先后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完善。然而,随着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洗钱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的
《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细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通过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的犯罪认定标准,以及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司法机关办理洗钱刑事案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导,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解释》适用于所有涉及洗钱犯罪的刑事案件,包括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无论是“自洗钱”还是“他洗钱”,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情形,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意义
明确认定标准
《解释》明确了“自洗钱”和“他洗钱”的犯罪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这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洗钱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难的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细化情节严重标准
《解释》规定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规定为量刑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拓展洗钱方式
《解释》将“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洗钱行为。这反映了金融技术发展的新趋势,为打击利用新兴金融工具进行洗钱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持。
明确竞合处罚原则
《解释》明确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规定在构成洗钱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有助于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四、实操内容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洗钱犯罪的关键。根据《解释》第三条,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等多种因素。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全面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对于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且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解释》规定洗钱数额应累计计算。这有助于加大对多次实施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犯罪分子通过多次小额洗钱逃避法律制裁。
加强协作配合
《解释》的出台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惩治洗钱犯罪的合力。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加大罚金刑判处和执行力度
《解释》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标准,要求司法机关在判处洗钱罪时依法加大罚金刑的判处和执行力度。这有助于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经济基础,防止其再次实施洗钱犯罪。
《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为司法机关办理洗钱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为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级司法机关应认真学习和贯彻《解释》精神,依法严惩洗钱犯罪活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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