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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揭示伪劣商品罪背后的量刑争议与法律适用真相?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5 14:45:37 阅读量:1049



抗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x,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xxxxx,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167月7日因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x,男,[984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03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8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xx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2016)湘050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xx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xx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以邵检诉二审刑抗[2017]2号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xx仅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属量刑畸轻。理由如下:一、原判决因果关系认定错误。原判决以xx2013年端午节后至2014年7月并没有到xxxx处检查和有关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查处为由,否认xx应当对xxxx制售用工业松香加工的猪头、猪脚七十余吨负全部责任,继而判定xx犯罪情节轻微,这一认定明显错误。二、本案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由于xx的渎职行为导致xxx香在案发前共制售用工业松香加工的猪头、猪脚七十余吨销往数个省份,涉案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三、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原审被告人xx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量刑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1、2项的规定,本案属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xx收受x香钱物,为了自己的私心不顾民众食品安全,放任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情节恶劣。且x庭前拒不认罪,企图抵制调查,庭审中迫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当庭认罪,并不是主动认罪、悔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决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从严惩处的宗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xx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量刑明显不当,属量刑畸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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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劣商品罪背后的量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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