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朱x红,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邵阳县,捕前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2012年8月1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丁x,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武汉市研口区,捕前住武汉市研口区。1998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9月2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董清华,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刘x亿,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邵东市,捕前租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塘。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勇,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刘x军,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邵阳县,捕前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正杰,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红、刘x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丁x、刘x亿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3月9日作出 (2020)湘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x红、丁x、刘x亿、刘x军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通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董清华为丁x提供辩护。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志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x红、丁x、刘x亿、刘x军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1、2019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朱x红安排手下将4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交给被告人丁x在武汉市销售,并交代丁x每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价格为14.5元。后丁x以每粒15元的价格将该批毒品全部售出。
2、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朱x红打电话要被告人丁x交付销售上一批4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毒资。同月5日,丁x携带66万元毒资乘坐王x坤的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来到朱x红和被告人刘x军租住的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将毒资交给朱x红,期间又通过支付宝向朱x红转账4.5万元。同日凌晨3时许,刘x军与“老一”驾车到湖南省邵东市,交给被告人刘x亿40万元毒资。同月6日中午,刘x军与“老一”再次驾车到邵东市,交给刘x亿26万元毒资。当晚10时许,刘x军、“老一”拿到刘x亿派人送来的装有毒品的行李箱后,驾驶湘AA3xxx白色雷诺小车返回邵阳市大祥区锦天生态城小区地下停车场。朱x红安排丁x将湘AA3xxx白色雷诺小车上的毒品转移到湘ALxxx灰色别克小车上。公安民警抓获朱x红、刘x军、丁x后,从湘ALxxx灰色别克小车上查获935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含量为14.0%-16.6%);抓获刘x亿后,从刘x亿租房内查获2792.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含量为14.5%-15.6%)、人民币69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取的毒品及毒品鉴定意见、手机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电话监听录音、监控视频和被告人供述等。
据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朱x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丁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刘x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刘x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
上诉人朱x红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朱x红贩卖第一批4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证据不足;朱x红在第二批毒品贩卖中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量刑过重。
上诉人丁x上诉提出,丁x没有贩卖毒品,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均系其编造,请求查明真相。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丁x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案涉毒品定性及含量检验报告,提取、称量、抽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量刑过重。
上诉人刘x亿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x亿仅听从“老板”安排收款,不明知从刘x军处收取的是毒品和毒资,一审判决认定刘x亿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刘x亿明知是毒品,亦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刘x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x军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刘x军减轻处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朱x红、丁x均曾因涉毒犯罪被判刑,两人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期间相识。朱x红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3月与上诉人刘x军共同租住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锦天生态城小区5栋2单元903号房间。同年4月底,朱x红带刘x军、王x坤(另案处理)到湖北省武汉市与丁x见面。同年5月底的一天,朱x红安排人员将4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送至武汉市研口区海军工程学院对面的公路旁交给丁x,要求丁x按每粒甲基苯丙胺片剂14.5元的价格给付毒资。同年6月1日,丁x来到邵阳市与朱x红会面,次日返回武汉市。刘x军根据朱x红的授意,安排王x坤驾驶王文坤的湘ALxxx灰色别克小车送丁x回武汉市。同月3日晚上8时50分许,刘x军电话联系上诉人刘x亿商量毒品交易事宜,刘x亿称此次毒品的价格有所提高,每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价格为10.5元,刘x军表示同意。同月4日,朱x红通过微信催促丁x将毒资送来邵阳市,丁x为赢得朱x红的信任,向朱x红发送了一张载有下线人员信息和毒资金额的图片。当晚,丁x携带装有66万元现金的棕色旅行袋,乘坐王x坤的车从武汉市出发,于同月5日凌晨赶到朱x红、刘x军的租住房,将66万元现金交给朱x红。丁x还于同月4日至5日期间向户名为朱x红、卡账号为622845112804479777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4.1万元,于同月5日至6日期间向朱x红的支付宝账户转账4.5万元。同月5日凌晨3时许,刘x军和“老一”(身份不详,在逃)驾驶湘AA3xxx白色雷诺小车到湖南省邵东市泓远时代酒店门外与刘x亿见面,交给刘x亿40万元现金。同月6日中午,朱x红将其中国农业银行卡交给刘x军,要刘x军从中取出10万元。刘x军和“老一”到银行取出10万元后,驾车前往邵东市,刘x军打电话要王x坤同步驾车赶往邵东市。刘x军、“老一”到邵东市泓远时代酒店门外与刘x亿碰面后,刘x亿坐到了刘x军车的后排座位。刘x军等人再次交给刘x亿26万元现金,刘x亿称毒品尚未安排好,要刘x军等电话。刘x军将情况告知朱x红,朱x红要刘x军不要着急。后刘永亿联系上线毒贩送毒品给刘x军。当晚10时许,刘x军接到运毒人张x鑫(另案处理,已判刑)的电话后,和“老一”驾车赶到邵东市皮具交易市场停车场,张x鑫将装有毒品的行李箱推到刘x军车旁后随即离开。“老一”下车将行李箱提上车,从中拿出部分毒品放入一纸箱内,待刘x亿驾驶其湘E60xxx众泰越野车赶到后,将纸箱交给了刘x亿。后刘x军、“老一”携带用行李箱装着的余下毒品,与王x坤先后驾车从邵东市回到邵阳市大祥区锦天生态城小区。刘x军、“老一”在房间内清点完毒品后,丁x将装满毒品的棕色旅行袋放到了王x坤的湘ALxxx别克车尾箱内。后刘x军下楼将王x坤的别克车移到车库另一车位,车尾紧靠墙壁停放。同月7日凌晨,公安人员在邵阳市大祥区锦天生态城小区5栋2单元903号房间内抓获朱x红、丁x、刘x军,从停放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湘ALxxx别克车尾箱内查获用棕色旅行袋装着的50坨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重9356克 (含量为14.0%-16.6%)。同日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在邵阳市大祥区217省道彭古亭处抓获刘x亿,从刘x亿邵东市焦化厂家属楼18栋2单元206号住所的主卧室衣柜内查获15坨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重2792.8克(含量为14.5%-15.6%),从主卧室保险柜内查获现金693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搜查、扣押、提取、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现场照片等载明,该队民警于2019年6月7日凌晨在邵阳市大祥区锦天生态城小区5栋2单元903号房间内抓获朱x红、丁x、刘x军,根据三人的指认在停放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湘ALxxx别克车尾箱内提取到一棕色旅行袋,从该旅行袋内查获2大袋(每袋10坨)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3745.8克、10大袋(每袋3坨)用黄色牛皮纸包装的“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5610.2克;于同日中午12时许在邵阳市大祥区217省道彭古亭处抓获刘x亿,根据刘x亿的指认从其邵东市焦化厂家属楼18栋2单元206号房的住所主卧室挂衣柜左顶层查获5袋(每袋3坨)用黄色牛皮纸包装的“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2792.8克,从主卧室保险柜内查获人民币693700元。公安人员还从刘x军处扣押湘AA3xxx白色雷诺轿车1辆,从刘x亿处扣押湘E60xxx众泰小型越野车1辆、银行卡3张、号码为171xxxx的枚红色OPPO手机1台,从朱x红的支付宝账户内提取45000元。
2、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9)279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送检从湘ALxxx别克车尾箱内查获的2大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麻古”疑似物、10大袋用黄色牛皮纸包装的“麻古”疑似物,从刘x亿租房内查获的5大袋用黄色牛皮纸包装的“麻古”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3、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
(2019)8236、8237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随机抽样送检从湘ALxxx别克车尾箱内查获的“麻古”疑似物中的20份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4.4%、15.4%、14.0%、14.6%、15.1%、15.2%、15.2%、15.4%、16.1%、16.4%、15.8%、16.6%、15.1%、14.9%、15.0%、15.4%、14.6%、15.0%、16.0%、14.9%。随机抽样送检从刘x亿租房内查获的“麻古”疑似物中的10份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5.1%、15.4%、15.6%、14.5%、15.0%、14.5%、15.3%、15.0%、14.7%、15.0%。
4、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刘x军等人于2019年6月6日22时40分许在湖南省邵东市皮具交易市场停车场与张x鑫、刘x亿交接毒品,于同日23时20分许携带毒品回到邵阳市大祥区锦天生态城小区地下车库,并将装有毒品的银色行李箱转移到王x坤车尾箱内。丁x于同日23时51分将装有毒品的棕色行李袋放入王x坤车尾箱内,并提走该车尾箱内的银色行李箱。
5、公安机关调取的电话监控录音显示,2019年6月3日20时50分许,刘x军电话联系刘x亿欲购进毒品,刘x亿回复称此次的价格有所提高,要10.5,如果可以的话便帮刘x军调货,刘x军表示同意。
6、经朱x红签名确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载明,朱x红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51128044797771在2019年6月1日至6日期间共计转入42.621万元、转出53.721万元,其中于同月2日向刘x军的银行卡账户转账4万元,于同月4日收到丁x的银行卡转账7万元;于同月5日收到丁x的银行卡转账7.1万元;于同月6日取现10万元。
7、提取笔录,通话记录截图,通话详单载明,朱x红使用的手机号码18073954593与丁x使用的手机号码13720325992在2019年5月28日有过通话记录;刘x亿使用的手机号码171xxxx与刘x军使用的手机号码19892191410在同年6月3日21时11分至6月6日22时37分期间共有17次通话记录,其中于同月3日21时11分至22时19分期间通话3次,于同月5日凌晨3时01分至3时41分期间通话4次,于同日14时02分、21时41分各通话1次,于同月6日10时54分至14时49分期间通话6次,于同日22时14分、22时37分各通话1次。
8、经丁x签名确认的提取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载明,丁x使用的支付宝账号于2019年6月5日至6日期间,分4次向朱x红名为“褚煦鸿”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45000元。
9、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刘x军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混合辨认出朱x红、丁x、刘x亿;丁x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混合辨认出朱x红、刘x军、王x坤。
10、另案被告人王x坤的供述,他在多年前通过朋友认识了刘x军,案发前一个多月和刘x军来往密切。2019年6月初的一天,他根据刘x军的安排驾驶他的湘ALxxx灰色别克凯越车送丁x回武汉,在武汉呆了两天后,于同月5日凌晨驾车搭载丁x回到邵阳。在他去武汉前,刘x军给了他2000元车费,途中加油和吃饭的费用均由他负担。同月6日下午,刘x军打电话要他去邵东收费站碰面,他驾驶别克小车到邵东高速收费
站后联系刘x军,刘x军说这事还不成,让他先去洗个脚。他在邵东洗完脚并吃了晚饭,后在车内睡觉。当晚11时许,他醒来发现手机里有刘x军的未接来电,便回电话给刘x军,刘x军要他回邵阳市。他驾车返回邵阳市后,和刘x军先后驾车进入邵阳市大祥区锦天生态城小区的地下车库,刘x军的雷诺车停在了他的车左后方。后一名穿黑衣白裤的男子从刘x军的车上下来,他根据刘x军的指示用遥控器打开车尾箱后,黑衣男子从刘x军的雷诺车上提下一个行李箱,并将行李箱放进了他的车尾箱内。他看到黑衣男子打开行李箱整理东西,当时刘x军也在自己的车上整理东西。他们一同上楼到了小区903号房间后,刘x军问他要走了车的钥匙。他不清楚刘x军是何时去到地下车库移车,以及为何他的车尾箱内没有了行李箱而只有一个旅行袋。在他的印象中,刘x军叫他去过几次邵东,但他已记不清具体情况。
11、另案被告人张x鑫的供述,2019年6月5日,李浩打电话要他准备约20块“麻古”,每块为6000粒。他到邵东工艺品市场买了一个银色的拉杆行李箱,从车的改装油箱内取出19块或21块“麻古”并装到行李箱内,后等电话联系再送货。同月6日晚上9时许,买家打电话说其已经下高速抵达邵东,他明白是来拿毒品的,便要其到三都水库拿货,买家说其找不到地方。他打电话告诉李浩说买家不愿意来三都水库,李浩要他和买家沟通找个合适的地方,还交代他不要跟买家打照面。后买家要他去邵东高速路口,他到达邵东高速路口后联系买家,买家说其在皮具交易市场中心的牌子下方。他看到买家开着双闪的白色小车,开车在附近转了一圈确定交易环境安全后,将车停在距离买家车辆约100米处,下车推着装有“麻古”的行李箱走过去。当时他还故意偏着头,不想让买家看到他的脸。他走到买家的白色小车车尾后,留下行李箱转身离开,同时打电话给买家确认车辆。后他躲在附近秘密观察,看到买家将车移动了一段距离,刚好开到了他躲藏的地方旁边,买家好像在车内打电话。接着一名男子从附近另一辆越野车上下来,走到买家的车旁,接头了很短的时间便分开。当时买家的车灯照在他躲藏的地方,他不敢伸出头,听不到说了什么。他当时用来和买家联系的是一个益阳手机号码,该号码是李浩给他的。
12、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2012)镇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中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载明,朱x红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于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丁x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13、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该队民警于2019年6月7日凌晨0时许在邵阳市大祥区锦天生态城小区5栋2单元903号房间内抓获朱x红、丁x、刘x军;于同日中午12时许在邵阳市大祥区217省道彭古亭处抓获刘x亿。
14、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载明,朱x红、丁x、刘x亿、刘x军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15、上诉人朱x红、丁x、刘x亿、刘x军的供述。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x红、刘x军非法买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丁x、刘x亿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刘x亿、丁x与朱x红、刘x军之间均系毒品买卖关系,原审认定朱x红、丁x、刘x亿、刘x军系共同犯罪不当,对此予以纠正,应认定丁x、刘x亿均系单独犯罪。在朱x红、刘x军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朱x红、刘x军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x红、丁x均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朱x红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朱x红贩卖第一批4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证据不足;朱x红在第二批毒品贩卖中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朱x红向丁x销售第一批4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事实,有朱x红、丁x的供述和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且朱x红、丁x供述的交易毒品时间、数量、价格及交易方式等内容相互吻合,足以认定;在朱x红、刘x军共同贩卖第二批毒品过程中,由朱x红全权负责与丁x联系、向丁x销售毒品并从丁x处收取毒资,刘x军会将与刘x亿商谈购进毒品的情况告知朱x红,足以证明朱x红并非居间介绍,而是作用积极的主犯;朱x红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48000粒和9356克,毒品数量大,其中4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已经流入社会,危害严重,且朱x红是累犯、毒品再犯,毒品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原审根据朱x红的贩卖、运输毒品数量以及量刑情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丁x上诉提出“丁x没有贩卖毒品,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均系其编造,请求查明真相”的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丁x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案涉毒品定性及含量检验报告,提取、称量、抽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丁x在侦查阶段对两次从朱x红等人处
购进毒品的事实作过多次供述,该部分供述能够与毒品提取笔录及鉴定意见,银行卡、支付宝转账记录,监控视频,朱x红、刘x军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依法应予采信,认定丁x两次从朱x红等人处购进毒品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定性及含量检验报告,提取、称量、抽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采信;丁x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48000粒和9356克,毒品数量大,其中4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已经流入社会,危害严重,且丁x是累犯、毒品再犯,毒品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原审根据丁x的贩卖毒品数量以及量刑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均不能成立。刘x亿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x亿仅听从‘老板’安排收款,不明知从刘x军处收取的是毒品和毒资,一审判决认定刘x亿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刘x亿明知是毒品,亦对其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虽然刘x亿始终否认贩卖毒品事实,辩称系受人之托从刘x军处收取现金和毒品,但刘x亿对关于委托人身份的问题反复改口,对关于手机卡来源、收钱原因等内容的供述亦存在多处前后矛盾或与常理不符之处,且均无其它证据印证;相反刘x军详细供述了联系刘x亿商议交易毒品、向刘x亿给付毒资、从运毒人张x鑫处接收毒品的过程,其供述得到了刘x军和刘x亿在案发时段内多次通话的记录、刘x军与刘x亿商谈毒品交易事宜的电话监听录音、从刘x亿家查获的毒品和毒资、朱x红和张x鑫的供述等证据印证,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证明体系,足以认定刘x亿从刘x军等人处收取毒资,并向刘x军等人销售毒品的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刘x亿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2148.8克,毒品数量大,危害严重;原审根据刘x亿的贩卖毒品数量以及量刑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均不能成立。上诉人刘x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x军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刘x军减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在刘x军与朱x红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刘x军实施了联系刘x亿商谈交易毒品事宜、送毒资到邵东市交予刘x亿、接收毒品并运回邵阳市等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x军在侦查阶段并未完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一审庭审阶段对部分有罪供述予以否认,不具有坦白情节,更不成立认罪认罚;刘x军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9356克,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鉴于刘x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朱x红,对刘x军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原审根据刘x军的贩卖、运输毒品数量以及量刑情节,对其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提出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朱x红、丁x、刘x亿、刘x军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刘x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对被告人朱x红、丁x、刘x亿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真实文书整理,本文出现的名字属于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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