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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罪刑释疑与实际案例解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7/4 9:48:50 阅读量:261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作为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也挑战了法律的底线。本文将从罪刑释疑的角度,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探讨这一罪行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法律适用,以期提高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和警惕。


罪刑释疑

构成要件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表现为国家秘密和情报的安全。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方式: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国家秘密或情报;剌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或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员获取;非法提供则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之。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量刑标准,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较轻”的具体情形。例如,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或者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实际案例解析

案例一:韩某案

韩某因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该案中,韩某利用其在某敏感部门工作的便利,多次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此案体现了法律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警示了所有公职人员和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有丝毫懈怠。


案例二:黄某案

被告人黄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我某军港附近进行观测,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并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时,黄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提供的信息中包含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最终,黄某因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此案再次强调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张某某案

被告人张某某在组织工人拆除某招待所楼顶太阳能时,不慎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在明知是军事通信光缆且未向部队报告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张某某擅自对损毁的光缆进行熔接,导致国防通信线路中断120分钟。此案虽未直接涉及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行为,但张某某的行为间接影响了国家安全和利益,也提醒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危害国家安全。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通过本文的罪刑释疑和实际案例解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和明确的量刑标准。作为公民和涉密人员,我们应当增强敌情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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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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