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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团伙集资诈骗数百万被判刑: 虚构项目如何骗取公众资金?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7/2 11:41:34 阅读量:755


公诉机关湖南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x,女,汉族。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抓获,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贴桥,湖南宋牧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xx,男。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x娟,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男。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同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2020年9月26日被抓获,同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xx,男。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3日、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xxx及辩护人郑贴桥、x娟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8日,赵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湖南xx珠宝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在xx市xx区卓xx号。被告人xxxxxxxxx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先后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自成立即通过发放传单、电话联系、举行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宣传融资。投资先后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借款形式的股东投资,投资金额1万元起,月息1.5分或2分,期限6个月或12个月;一种购买股权,5万元一股,每季度股息3000元和利润分红3000元。被告人x任讲师,向客户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好、投资回报高,介绍公司投资方案,并负责带领一个业务团队。被告人xxxxxxxx任业务员发展客户投资,2019年8月起,被告人x负责xxx这个业务团队。六名被告人明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资金规明显不成比例,仍使用假名积极参与对外宣传,吸收社会资金,并获取提成。业务员提成每笔投资合同款的28%,讲师提成公司投资合同款的2%,业务团队领队提成团队投资合同款的2%。2019年11月,赵某某联系不上后,该公司关门走人。至案发,公司共实际吸收被害人资4217160元,返利195525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997035元。其中被告人xx个人实际吸收资金2052260元,返利83150元,实际损失1969110元,其中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1日期间实际吸收资金1627300元;被告人x个人实际吸收资金354100元,返利20900元,实际损失333000元,其中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15日期间实际吸收资金134500元;被告人x个人实际吸收资金321500元,返16400元,实际损失305100元;被告人x个人实际吸收资金231800元,返利10300元,实际损失221500元;被告人xx个人实际吸收资金228500元,返利6800元,实际损失221700元;被告人xx个人实际吸收资金151900元,返利9100

元,实际损失142800元。

被告人x2020年7月31日下午在x西省x市碑林区东新巷家中被抓获;x2020年9月7日在x都市x区金融中心901室被民警抓获;xx20209月7日在犍为县清溪镇君逸宾馆207房间被民警抓获;xx于2020年9月26日在高州市山美翰林苑负一楼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x2020年10月16日上午主动到xx市公安局大祥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xx2020年11月17日在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门前坡被高州市公安局山美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x退缴16万元违法所得,x退缴18万元违法所得,xx退缴7万元违法所得,x退缴5万元违法所得。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集资参与x新x云x莲x荣x男x琼等人的陈述、证人xxx等人的证言、工商登记、合同及收条、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鉴定意见书、被告人xxx、梁xx、xxxx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x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xxxxx非法集资数额巨大;被告人xxxx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x主动投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x辩称,其只是公司的讲解员,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x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郑贴桥提出,被告人x不明知赵某某集资诈骗,且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xx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构成何罪自己不清楚。辩护人x娟提出,1、被告人xx没有占有集资款的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xx认罪,系从犯,其家属愿意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x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占有的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x提出,1、被告人x在公司高层的欺骗下使用虚假身份,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公司在实施犯罪,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x系从犯,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xxx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赵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湖南xx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凤祥公),公司设立在xx市xx区卓xx号。该公司自成立起,赵某某等人即通过发放传单、电话联系、举行活动等方式,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被告人xxxxxxxxx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先后到应聘到百年凤祥公司,x任讲师,xxxxxxxx任业务员。投资先后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借款形式的投资,投资金额1万元起,月息1.5分或2分,期限6个月或12个月;一种购买股权,5万元一股,每季度股息3000元和利润分红3000元。公司每月不定期举行茶话会,邀请中老年人参加,x向客户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好、投资回报高,介绍公司投资方案,并负责带领一个业务团队。xxxxxxxx联系并发展客户投资。2019年8月起,x负责xxx这个业务团队。xxxxxxxxx明知百年凤祥公司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仍分别使用x美x月x军x凯x贵、龚楚智假名积极参与对外宣传,吸收社会资金,并获取提成。业务员提成每笔投资合同款的25%至28%不等,x提成公司投资合同款的2%,业务团队领队提成该团队发展的投资合同款的2%。

2019年11月,赵某某联系不上后,该公司关门走人。至案发,赵某某、六被告人等人一伙向马建华等115名集资参与人共非法集资4217160元,返利195525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997035元。六被告人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及获取的违法所得具体如下:

1、被告人xx个人发展李新华等48名集资参与人投资,实际吸收资金2052260元,返利83150元,造成损失1969110元,其中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1日期间实际吸收资金1627300元。xx获取违法所得约51万元。

2、被告人x个人发展x莲等7名集资参与人投资,实际吸收资金354100元,返利20900元,造成损333000元,其中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15日期间实际吸收资金134500元。x获取违法所得约9万元。

3、被告人x个人发展xx7名集资参与人投资,实际吸收资金321500元,返利16400元,造成损失305100元;x任讲师,并带领一业务团队,按公司合同投资金额2%提成,其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为4217160元。x获取违法所得约16万元。

4、被告人x个人发展x云8名集资参与人投资,实际吸收资金231800元,返利10300元,造成损失221500元。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xxx个人非法集资数额共计1761800元。x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为1993600元,获取违法所得约10万元。

5、被告人xx个人发展x村15名集资参与人投资,实际吸收资金228500元,返利6800元,造成

损失221700元。xx获取违法所得约7万元。

6、被告人xx个人发展x和等4名集资参与人投资,实际吸收资金151900元,返利9100元,造成损失142800元。xx获取违法所得约5万元。

202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x在x西省x市碑林区东新巷家中被抓获;2020年9月7日,被告人x于在x都市x区金融中心901室被抓获;2020年9月7日,被告人xx在犍为县清溪镇君逸宾馆207房间被民警抓获;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xx在高州市山美翰林苑负一楼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2020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x主动到xx市公安局大祥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11月17日,被告人xx在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门前坡被高州市公安局山美派出所民警抓获。

到案后,x退缴16万元违法所得,x退缴18万元违法所得,xx退缴7万元违法所得,x退缴5万元违法所得。本案审理中,xx近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0

万元,x近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xxxxxxxxx实施涉案行为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

2、到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x2020年10月1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他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被告人xxxxx违法所得16万元、18万元、7万元、5万元。

4、营业执照证明,百年凤祥公司成立日期、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5、股权合同、借款合同、收据证明,集资参与人以购买股份、借款方式与百年凤祥公司签订合同,该公司收取“投资款”或“借款”。

6、证人xx的证言证明,她们应聘到百年凤祥公司,职责是按照业务员提供的名单和公司要求,给老年人打电话,告知公司在举行活动,邀请来公司喝茶、参加活动。百年凤祥公司一直以经营珠宝名义向老年人融资,未看到公司购进的珠宝玉器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投资理财模式有两种,一种固定投资,1万元起,月利2分,期限6个月或12个月;另一种是购买股权,金5万元起。公司不定期举行茶话会,x美给客户具体讲解投资模式,宣传百年凤祥是知名品牌、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人品可靠、投资回报率高、前景好。公司业务员有xx等人。

7、证人xx的证言证明,百年凤祥公司负责人是赵某某,业务员有xx等人,李xx分别带一组团队开展业务,x美的团队有x贵x华,其他业务员是x华团队。百年凤祥公司一直是以经营珠宝玉器的名义向老年人融资,未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珠宝玉器。客户来投资时,x月x美会电话告诉赵某某,赵再打电话给财务人员核实情况,财务人员按照赵的要求与x月x美结账,剩下的钱放在公司抽屉或存入股东“李兴兴”的银行卡中。客户投资大部分是交的现

金,极少数是刷POS机。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2019年5月加盟,在xx成立百年凤祥珠宝公司。赵某某未支付加盟费,只在2019年10月向他公司转进10万元的货款。

9、证人x凯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他到百年凤祥公司任经理,冒名“张凯”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管理业务员以外的人员上下班、考核。业务团队负责人是x月x美,曹的团队有业务员x月x贵,周x凯、唐x军、x华、周x龙等人员x月团队的业务员。他到公司后,公司举行了三次茶话会,业务员带自己的客户聚集在一起,x美主持。曹宣传百年凤祥是珠宝行业的知名品牌,在全国有几千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人品忠实可靠。珠宝行业前景好,投资可靠,利润高。公司在11月8日在酒店举行一次大会,邀请一百五十余名客户参加。会上,主持人介绍x美x月商议的融资方案。客户来投资时,x月x美就会电话告诉赵某某客户的投资情况,赵再向他和财务人员核实。他、财务人员按照赵某某的指示当天或每隔一两天与x月x美账。客户大部分以现金投资,极少数刷POS机。

10、证人马小黑的证言证明,百年凤祥公司租赁了他二间门面,是该公司自称陕西人的李性女员工与他联系的。后他应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要求,找赵授权的员工x娜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时,无法联系上x娜2019年12月初,他听说百年凤祥公司在xx拿了钱跑路了。

11、集资参与人x云的陈述证明,她经朋友介绍来到百年凤祥公司投资。公司业务员x月称该公司总部在深圳,现在xx发展,马上开展营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向广大群众吸纳投资。她于2019年7月17日、10月17日先后分别投资了4200元,共获取利息600元。同年11月20日,她去领取利息,该公司已关门。

12、集资参与人杨兴龙的陈述证明,x凯在街上发传单给他,知道百年凤祥公司向社会融资的。x凯x月向他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前景和向广大群众融资。投资模式有两种,一是投资1万元,每月2分利息,期限为半年;一种是投资5万购买股权,每月领取2笔分红和2分利息,期限为一年。他共投资了134600元,获利10800元,公司收取现金。2018年11月20日,公司已关门,x凯x月联系不上。

13、集资参与人x村的证言证明,百年凤祥公司的业务员x贵在发传单,他看到后到公司了解情况。x贵称百年凤祥公司总店是一家上市公司,在xx市开设门店,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广大群众吸纳投资。他投资了9000元,获取利息1000元。

14、集资参与人马建华的陈述证言,百年凤祥的业务员x军打电话给他,要他到该公司了解情况。后在x军的介绍下,他共投资了180500元,公司返利3400元。公司总经理是赵某某,业务员有x军x月x美x凯等人。公司组织投资者到杭州、宁波等地考察。百年凤祥公司2019年4月28日开张,11月29日员工就联系不上了。

15、集资参与人xx的陈述证明,百年凤祥公司x美打电话给他,要其到公司了解情况。x美介绍称,百年凤祥公司总部在深圳,是一家上市公司,在xx中心路、美地中央公园开设门店,因资金周转困难,现向广大群众吸纳投资。他共投资了163000元,得返利400元。公司吸收取投资款只收现金,不银行转账。

16、集资参与人x园的陈述证明,百年凤祥公司业务员黄涛打电话邀他到该公司参观。2019年8月25日,他交给业务员龚楚智10万元现金,签订了股权合同;当时x军一直对他讲百年凤祥公司背景雄厚。

17、x和、x生109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证明,他们通过收到百年凤祥公司发放的传单,或业务员电话联系,或朋友、熟人介绍,到该公司了解投资情况。公司业务员介绍百年凤祥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在xx开分店,需向社会融资。他们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或股权协议,多以支付现金及少部分POS机刷卡进行投资,金额4500元至600000元不等,大部分人获取少量返利。

18、邵益鉴字(2021)审核字第00000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百年凤祥公司非法集资金额共计4217160元,支付利195525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3997035元。其中,①x涉案资金321500元,支付利息1640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305100元;x个人涉案资金231800元,支付利息1030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221500元;x涉案资金354100元,支付利息2090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333000元;xx个人涉案资金2052260元,支付利息8515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969110元;xx涉案资金151900元,支付利息910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42800元;xx涉案资金228500元,支付利息680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221700元。

19、被告人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4月底,她到百年凤祥公司任讲师,化名曹慧英,并负责带领一个团队,有龚楚智、x华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赵某某,股东有李某某。公司一直以经营珠宝玉器的名义面向社会融资理财,让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放传单、开大会或让投资相互介绍等方式要老年人到公司进行投资。模式有两种:一是固定投资,金额5000元起,月利息2分或1.5分,期限6个月或12个月,投资时扣除返还的红包和当月利息。二是购买股权,5万元起,每季度有相应的股息和利润分红。客户投资后公司赠送大米、食用油、小珠宝等礼品。公司举行过多次茶话会及3次大会。茶话会多由她主持讲解,向客户介绍百年凤祥在全国有几十家分公司,是知名品牌,赵某某人品好。珠宝行业利润高,前景好,投资可靠、回报率高。20195月21日、7月13日、11月8日,公司在紫鑫等酒店先后举行三次大会,邀请客户参加,介绍投资方案。举行踩气球、赠送现金等活动。5月21日的大会,百年凤祥公司董事长刘建辉和赵某某也参加了。她发展客户,按业绩提成28%,另作为讲师,拿业务员业绩2%提成,但部分业务员没有兑现提成给她,共计获利15万元左右,公司业务员有x月xxx凯x贵、龚楚智等人,业务员提成是27%上下,x贵、龚楚智等人提成是28%,返给客户的红包都是从客户提成里扣除。

20、被告人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她是2019年4月份百年凤祥公司成立之前来公司的,办理张x月”身份证。龚业务员有她、x凯x贵x军、龚楚智、x美x华、周龙等人。陈某、任某是业务员负责人,但不具体联系业务;黄某、x美带领两个业务团队开展业务。曹的团队有龚楚智、x贵x华等人;2019年8月份,她带领x军x凯开展业务。x美还负责主持茶话会,向客户讲解投资好处、收益等。公司要业务员打电话、发传单、让投资人相互介绍等方式让老年人到公司投资,投资模式有固定模式、月息2分或1.5分和购买股权、每季度领取股息、利润分红两种。公司每月不定期举行茶话会,x美向客户介绍公司实力、珠宝行业前景好、赵某某人品好、投资可靠等;并在紫鑫、昭阳楼酒店举行大会,邀请客户参加,搞砸金蛋、踩气球送礼品活动。业务员只拿提成,她刚来公司时,按合同金额提26%,x军等人来公司后,提升至27%。2019年8月后,她作为业务团队负责人,除提成自己发展的客户27%外,还拿团队业务员发展客户合同金额2%提成,共抽水10多万元。

21、被告人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百年凤祥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在xx市大兴区卓嵩一城成立,负责人是赵某某、股东有李兴兴,黄涛、任某是经理。x美、黄涛带领两个团队负责开展业务。黄涛离开后,x月带领他与x凯开展业务。公司让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放传单或投资人相互介绍等方式让老年人来公司投资。投资模式有固定投资、月息2分或1.5分和购买股权、每季有股息及分红两种。客户大部分支付现金,少部分POS机刷卡。公司每月举行三、四次茶话会,x美主持并向客户介绍公司发展前景及投资可靠、回报率高等,公司还举行过三次大会,邀请客户参加。他第一次那合同金额12%的提成,后提成25%,共提成51万元左右。

22、被告人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4月25日左右,他在昭阳楼看到一操外地口音的男子(黄涛)在发放传单,知道百年凤祥公司在招员工;后他和xx到该公司任业务员,业务经理有黄涛、任健、陈斌三人,x美、黄涛分别带领一个团队,x美团队有龚楚智、x贵、刘杰等人;黄涛离开公司后,x月就带领他和xx开展业务。x美经常以开茶话会的方式给客户讲解投资好处、收益好。公司没有实物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是以经营珠宝、玉器名义向社会融资。他提成合同金额26%,约7万元。

23、被告人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4月初,朋友郭涛发信息给他,问他是否愿意到xx一珠宝公司做事,他和xx4月8日到xx。郭涛要他们叫其为任总,要他们不用真名,称百年凤祥公司要面向社会集资,尽量让客户以现金投资。他、xx分别使用x贵、龚楚智两个假名字在该公司任业务员,酬薪按合同金额26%提成。郭涛、陈斌、黄涛三人是该业务经理,负责督促业务员开展业务。黄某、x各带领一个团队。x化名x美,经常以开茶话会的形式给客户讲课,介绍百年凤祥企业文化、投资好处等。百年凤祥公司没有实物在市场上销售,一直以经营珠宝、玉器生意面向社会融资。他从中获取4.8万元左右净利。

24、被告人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与xx、许某某于2019年4月7日来到xx百年凤祥公司,后x、陈某某安排他们上街发放传单,介绍客户到公司投资。百年凤祥公司一直以经营珠宝玉器名义,让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开大会或让投资人相互介绍等方式要老年人到公司投资理财。他按合同金额28%提成,给客户返利的红包从提成中扣除,实际获利约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在他人纠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中,被告人xxxxx数额巨大,被告人xxxx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他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关于六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六被告人均明知湖南xx珠宝有限公司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以经营珠宝玉器名义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六被告人均使用化名,与他人通过发放传单、打电话、开茶话会、组织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吸引不特定对象投资;业务员提成比例高达25%至28%;非法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故对六被告人的行为应以集资诈骗定性处罚,被告人xx及辩护人郑贴桥、x娟x关于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解及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六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被告人xxxx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分别为400万余元、200万余元、190万余元,属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数额特别巨大”的范围,故对三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数额巨大”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x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为35万余元,属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数额巨大”的范围,故对其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数额巨大”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xxxx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分别为22万余元、15万余元,属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范围,故对两被告人均应适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数额较大”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合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到案情况、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对被告人xxxxx均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梁xx、xx均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xx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xxxxx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x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5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

三、被告人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

四、被告人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五、被告人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

六、被告人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七、被告人xxxxxxx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给集资参与人。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xxxxx违法所得210000元、20000元、50000元,发还给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

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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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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