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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多少年?(实际案例告诉你危险驾驶罪怎么判刑)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4/22 11:57:07 阅读量:74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皖1021刑初44号

 

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20031月25出生于安徽省歙 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1200301314194,初中文化,务工,住 所地歙县杞梓里镇齐武村马南1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

2024年1月29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2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315日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鹏飞出庭支持

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月23日凌晨0时至3时许, 被告人吴某某与其朋友黄春晓、柯尚强在歙县县城夜市摊吃夜 宵,期间吴某某饮用黄酒。酒后,吴某某驾驶皖JV3739 小型轿 车自歙县夜市摊出发驶往歙县杞梓里镇水竹坑村方向,驶至歙县行知中学路边的公交车站处,因车辆抛锚,吴某某遂调头返回歙县夜市摊,驾驶柯尚强的浙E855QJ (临时车牌浙 ES1209)小型轿 车继续驶往歙县杞梓里镇水竹坑村方向,行驶至歙县人民医院地 下停车场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 检的吴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70.7毫克/100毫升。属 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吴某某的户 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 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笔录、 驾驶人及临时行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 证复印件等书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酒 精含量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及视听资 料说明书;现场调查笔录、呼气及抽取血样照片、机动车照片及 行驶轨迹照片;证人黄春晓、柯尚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

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 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 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

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 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 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 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

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胡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助理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

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 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

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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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醉驾 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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