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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的通知-法律法规[刑事案件8大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17 8:23:55 阅读量:20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7)17号),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系统化培训考核,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办法》和《大纲》要求,组织好对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一、各区县和各部门要按照《办法》和《大纲》的要求,从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要求出发,抓好本地区或本部门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并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建立的题库,适时组织进行考试。

  二、各市级执法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大纲”和题库,抓好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所属区、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考试成绩要及时通报各区县政府法制部门。

  三、各区县和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分工,在认真落实上述培训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抓好本地区或本系统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

  本大纲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从满足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的公共法律知识的基本需求出发,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摘选了行政处罚法等十四部法律、法规和一些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作为现阶段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同时,为了让大家能够正确把握学习的重点,本大纲还对每部法律、法规学习的内容分别提出了培训要求,并具体明确了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掌握、熟悉和了解的知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宪法中摘选的其它规定内容。

  (一)序言

  宪法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总纲(第一章,第一至十条、第二十七条)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我国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第三十三至五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基本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的自由;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6)住宅不受侵犯;

  (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8)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9)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10)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1)劳动的权利;

  (12)休息的权利;

  (13)退休生活受国家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14)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15)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16)进行科研、文艺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7)男女平等的权利;

  (18)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9)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20)少数民族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公民的基本义务

  (1)劳动的义务;

  (2)受教育的义务;

  (3)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5)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6)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7)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8)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国家机构(第三章,第一百零五、一百零七、一百零八条)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3、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age]

  培训要求:重点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内容、正当防卫、单位犯罪;了解刑罚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刑罚的种类和刑罚规定的十大类犯罪。

  (一)总则(第三至九十三条)

  1、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当原则。

  2、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3、正当防卫

  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5、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独立或附加驱逐出境。

  (二)分则(第三百八十二至四百一十九条)

  1、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的具体犯罪

  (1)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2)挪用公款罪(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5)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

  (6)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具体犯罪

  (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折抵税款、出口退税款罪(第405条)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第406条)

  (8)林业滥发林木采伐证罪(第407条)

  (9)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10)(第409条)

  (1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12)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13)(第412条)

  (1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

  (15)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1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1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第419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行政处罚的内涵、原则、种类、实施机关和管辖与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熟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及案卷与文书制作;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 (第三条)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主体)

  2、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对象)

  3、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前提)

  4、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二款)

  2、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4、处罚救济原则(第六、七条)

  5、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八条)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page]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第九至十三条)

  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设定为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六至十九条)

  1、依法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六)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二十至二十四条)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其他。

  (八)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五至二十七、二十九条)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两年内(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简易程序(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2、简易程序的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4)执行行政处罚;

  (5)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十)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条)

  1、适用条件

  除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情况外的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2、一般程序的内容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调查或检查的法定规则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3)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基本要求

  (1)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先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七日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5、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1)给予行政处罚决定;

  (2)不予行政处罚;

  (3)从轻或者减轻给予行政处罚;

  (4)移送司法机关。

  6、行政处罚的审批方式

  (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2)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报上级机关批准。

  7、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被处罚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被处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

  (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及年、月、日,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应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7)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8)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8、送达

  (1)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

  (3)送达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9、处罚程序违法造成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法定情形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

  (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

  (3)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4)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5)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1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理

  (十一)听证程序(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程序的内容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page]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行政处罚案卷与文书制作(内容详见《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期限、申请;熟悉行政复议的原则;了解行政复议的受理、决定、法律责任。

  (一)基本原则(第四条)

  1、合法原则。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标准、条件进行严格公正的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必须公允、合理。

  3、公开原则。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包括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资讯公开。

  4、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包括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机关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

  5、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实现行政复议的合法、正当目的。包括行政复议的规定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6、有错必纠原则。行政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有权机关发现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

  7、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使得行政机关依据的法律、法规得到忠实地执行和实施。

  8、司法最终原则,亦称救济原则。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但除法律规定的行政最终裁决以外,并不是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六、七条)

  1、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情形

  2、一并申请审查的依据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九至十四条)

  1、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被申请人(《条例》第十一至十四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3)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的受理(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1、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复议机关的要求参加复议活动,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真回答复议人员的询问,协助复议机关进行调查。

  2、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五)行政复议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条例》六十三条)

  1、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page]

  3、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期间;熟悉行政诉讼的管辖;了解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条件、判决的种类。

  (一)受案范围(第十一、十二条)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4、被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5、被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管辖(第十三至十九条)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据的种类 (第三十一条)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四)期间(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起诉的条件(第四十一条)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判决的种类 (第五十四条)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追偿;了解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义务机关。

  (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二条)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已经造成了损害。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三、四、五条)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八条)

  1、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追偿(第二十四条)

  1、追偿必须针对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工作人员;

  2、追偿必须发生在同一国家机关内部,即国家机关只能对本机关内有个人过错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3、追偿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已经先行赔偿了相对人的损害之后;

  4、追偿范围只限于个人过错所引起的损害部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监督检查;了解行政许可的原则、实施机关、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的原则 (第四至十条)

  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行政机关。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二十九至四十八条)

  1、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page]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监督检查(第六十条至七十条)

  1、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2、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五)法律责任(第七十一至八十一条)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公务员的条件、义务、权利;了解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公务员的考核、奖励、惩戒以及法律责任。

  (一)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管理的原则 (第四至七条)

  1、党管干部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至十三条)

  1、公务员的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务员的考核、奖励、惩戒(第三十三至五十九条)

  1、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至一百零四条)

  对有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九、《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了解遵循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

  (一)遵循的原则(第四条)

  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至十四条)

  1、处分的种类和期间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2、处分的适用

  (三)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八至三十三条)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5)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处分的权限(第三十四、三十八条)

  1、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五)处分的程序(第三十九至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十、《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培训要求:了解申诉、控告的原则、申诉、控告、责任与处罚。

  (一)申诉、控告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二)申诉(第五至十三条)

  1、申诉的法定情形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1)行政处分;(2)辞退;(3)降职;(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复核申请书的内容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三)控告(第三十至三十四条)

  1、控告的条件

  (1)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2)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人员;(3)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2、控告的受理与决定

  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立案审理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

  (四)责任与处罚(第三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监察机关的权限;了解原则、总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一)原则(第一章,第三至六条)

  1、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3、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4、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二)总则(《条例》第三条)

  1、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page]

  2、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

  (三)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二章,第七至十四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四)监察机关的权限(《条例》第十至二十七条)

  1、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3、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包括:(1)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2)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3)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4、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基本原则;了解所有权、担保物权。

  (一)总则(第一编,第三至三十八条)

  1、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所有权(第二编,第三十九至六十六条)

  1、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三)用益物权(第三编,第一百一十七至一百六十九条)

  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四)担保物权(第四编,第一百七十至二百四十条)

  1、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十三、相关法律知识

  (一)行政处罚的送达方式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达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刑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和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所称私人财产是指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三)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page]

  (四)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依法应当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五)自然人

  自然人即公民,是指从出生时起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罪犯、保外就医人员,在刑期未满期间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六)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监察局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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