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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纪检监察工作更要规范化法治化)[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16 阅读量:85


  (原标题:从凭交情到靠机制——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2019年,云南省纪委监委第十六审查调查室在查办一起案件时,为防止一名涉案人员逃往境外,经批准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以前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更多是凭交情来协调,现在则有一整套机制保障。”已经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了20多年的该室主任杨大赟告诉记者,以文书为例,只需以省监委名义出具《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并附《边控对象通知书》或《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一并交由公安机关,就可以被高效执行。

  从凭交情到靠机制,这样的变化在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中已成常态。

  完善制度机制 对外衔接配合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规则》《规定》将这种配合制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对审查调查、移送起诉等环节的协作配合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严格落实《规则》《规定》的同时,不断建立健全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线索移送方面,中央纪委代党中央起草《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

  案件移送方面,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纪律处分方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制定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文件;

  涉案财物处理方面,出台《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的通知》。

  “这些制度既是协作配合的依据,也是强化监督的抓手。”云南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李江波告诉记者,以前协作靠“刷脸”,协作配合无规可依,程序不规范,存在堵点卡点、监管漏点,出现过滥用职权等问题,现在依靠制度的刚性约束,能够有效防止纪检监察干部超越权力边界,做到依规依纪依法。

  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带来的是执纪执法效率的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陕西省安康市纪委监委与市公安局建立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通过规范移送问题线索的范围、程序、时限和工作要求,确保涉黑涉恶失职失责案件与“保护伞”案件同步侦查、同步起诉、同步审理、同步判决处理。

  旬阳县何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不仅涉黑人员被绳之以法,失职失责、打击不力的28名党员、干部、干警也被立案审查调查。其中,旬阳县公安局原刑侦大队长刘某某、治安大队副教导员杜某某、交警大队民警刘某某,因玩忽职守等罪受到法律制裁。

  对接审判标准 将法治思维贯穿案件查办工作始终监察体制改革后,很多像杨大赟一样的“老纪委”感到压力更大了。一方面,一些原来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比如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公职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件,现在成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内之事”,任务更重了;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要直面司法机关的检验,这意味着在规定时限内,收集固定的证据必须达到审判标准,要求更严了。

  证据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基础,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前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的案件,有检察机关对证据进行把关,可以通过证据转换,使之达到公诉、审判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办案模式由“中途换车”变为“直通车”,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必须是“成品”。

  破题从顶层设计开始。《规则》《规定》明确规定,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将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贯穿于收集证据的各个环节,并体现在各类文书格式上,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落实《规则》《规定》等法规制度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变思维方式,在收集、固定、审查证据过程中不断强化法治思维。“长期以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主要依赖被调查人的口供定案,这样容易出现翻供和翻证,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杨大赟告诉记者,按照新的证据标准,他们更加注重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既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又强调其关联性、合法性,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商请检察机关在审理阶段提前介入,对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取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具有积极意义。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机制。每起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提前介入,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依法提出提前介入意见。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陈斌,经常参与提前介入工作。他告诉记者,提前介入时,要看证据是否扎实、合法,引导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对于事实、证据无法支持定罪的,就应及时排除,不能“贪大求全”。2019年8月,在对汉中市原副市长郑永涛案件提前介入时,陈斌提出其涉嫌滥用职权一罪缺少充分证据,省纪委监委经研究并报省委批准,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取掉了滥用职权罪,而是作为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定性量纪。

  “实践证明,提前介入能够避免一些问题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陕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张国强表示。

  加强协作制约 提升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水平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组成4个调研组,针对退回补充调查案件存在的问题,与检察院、法院有关同志进行座谈交流,共同分析退查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退回补充调查,是对监察机关的一种制约和监督。《规则》《规定》明确,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依法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由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承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委主要负责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退查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倒逼提高监察调查工作水平。

  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最终要接受庭审的检验。2018年,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有自首立功行为,于是向监察机关提出补充调查要求。监察机关积极配合,依法对相关证据作出补充。最终,被告人受到减刑处理。“我们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既对需要补充调查的及时反馈监察机关,又对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进行排除。”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康告诉记者。

  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2020年,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案件率,从监察体制改革之初的接近100%,降到了不足5%,大大消减了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原来收到的移送案卷经常是杂乱排序,法官要挨个翻阅所需内容,才能认定罪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刑二庭员额法官张晔介绍,“现在一个罪名或一个事实就是一本卷,包括赃款来源和去向的材料都整理得清清楚楚,阅卷非常方便,大大节省了审理时间。”

  2018年至2020年,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职务犯罪案件24件,其中厅局级以上3件,县处级以上7件,数量之多、级别之高前所未有。“这些案件具有‘两低’的特点,一是退查率明显低于其他案件,二是上诉率很低,近两年为零。”在冯康看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治结合,既搜集有罪证据,又搜集罪轻或者无罪证据,让被告人心服口服,认罪认罚。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1年第2期,作者:李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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