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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取土多少立方米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3/11/16 阅读量:44


  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行政处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行政处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行政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行政处罚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行政处罚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67号)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67号)第四条第二款: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行政处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67号)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4、《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67号)第四条第二款: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行政处罚伪造、骗取或者涂改土地证书的    1、《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伪造、骗取或者涂改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土地登记机关没收土地证书,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    1、《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    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政处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政处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政处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政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政处罚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碑石、界标的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行政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行政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    1、《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行政处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其治理保证金全部或者部分转为治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一)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行政处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二)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行政处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行政处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处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处罚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行政处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质、资格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一)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检验;逾期未检验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或者登载,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处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政处罚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    (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行政处罚非法经营、加工木材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 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 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 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 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非法进行木材运输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至 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 倍至 3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3 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      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义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要严格奖惩制度。对义务植树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应责令其于下一年补栽(或完成相应的其他绿化任务),如第二年仍不完成任务者,除必须继续完成其应尽义务外,还要按当地两个工日的劳动报酬,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罚款由各级林业、城建部门安排支持困难单位义务植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森林、林木、林地的 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 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 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 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 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 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 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 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 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以警告,对个人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盗伐森 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 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 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盗伐森 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 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 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 证、木材运输证件、 批准出口文件、允许 进出口证明书的违 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违反本 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 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 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 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 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擅自变更国有林场(苗圃)的区界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擅自变更国有林场的区界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非法狩猎、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非法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驯养繁殖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 十五条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非法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1.《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 十七条 2.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 条例》 第三十八条 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条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非法采集、收购和出 售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 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 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 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伪造、倒卖、转让采 集证、有关批准文 件、标签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 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 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167 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 放牧、狩猎、捕捞、采药、 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 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保护区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拒绝自然保护区行 政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167 号)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 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 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 保护区或者在自然 保护区内不服从管 理机构管理《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 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2 年 9 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 第二十五条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 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 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 等活动的,给予劝阻警告, 劝阻警告不听的,可处以一 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 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危害自然保护区管 理行为《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 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2 年 9 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 第二十五条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 护区修筑设施的,责令拆除, 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 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在自 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 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 三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 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 罚款。 第二十六条 毁坏 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五千元罚 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处罚。《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 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擅自围垦、填埋、占 用湿地或者改变湿 地用途《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2012年 12月省政府令257 号) 第三十五条 (一)擅自 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 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 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擅自排放湿地蓄水、 截断湿地与外围水 系联系《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2012年 12月省政府令257 号) 第三十五条 (二)擅自 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 外围水系联系的,处 3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违法放牧、烧荒砍伐 林木《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2012年 12月省政府令257 号) 第三十五条 (三)违法放牧、烧荒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违规捡拾、破坏鸟卵 或者采取灭绝性方 式捕捞鱼类及其它 水生生物《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2012年 12月省政府令257 号) 第三十五条:(四)违规 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 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 生生物的,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破坏鱼类等水生生 物洄游通道和野生 动物的重要繁殖区 及栖息地《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2012年 12月省政府令257 号) 第三十五条 (五)破坏 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 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 息地的,处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 款;《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行政处罚擅自移动、破坏湿地 保护界标、标志或者 设施《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2012年 12月省政府令257 号) 第三十五条 (六)擅 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 标志或者设施的,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依 法赔偿相应损失。《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1日行政处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 届满而拒不采取补 救、恢复措施《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2012年 12月省政府令257 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 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 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 任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 失。《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2日行政处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进入湿地或者在湿 地范围内施放药物《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2012年 12月省政府令257 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 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 内施放药物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 款。《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3日行政处罚未依照条例规定办 理植物检疫证书或 者在报检过程中弄 虚作假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 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4日行政处罚伪造、涂改、买卖、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 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 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 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 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 款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 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 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 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5日行政处罚未依照条例规定调 运、隔离试种或者生 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 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 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 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的;有前款第(一)、(二)、 (三)、(四)项所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 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 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 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 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 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6日行政处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 开拆植物、植物产品 包装,调换植物、植 物产品,或者擅自改 变植物、植物产品的 规定用途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 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 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 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 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 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 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 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7日行政处罚违反条例规定,引起 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 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 引起疫情扩散的。对违反规 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 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 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 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8日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9日行政处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或者伪造、 变造、买卖、租借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 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 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 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 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 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40日行政处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 在国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 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41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然种质资 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42日行政处罚经营的种子应当包 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 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43日行政处罚经营的种子没有标 签或者标签内容不 符合规定的和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44日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四)未 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45日行政处罚种子经营者在异地 设立分支机构未按 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46日行政处罚违法向境外提供或 者从境外引进种质 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 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 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47日行政处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 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种子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 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 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 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林业 种子苗木未经审定或者经审 定未通过作为良种经营或者 推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其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 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48日行政处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 或者在劣质林内和 劣质母树上采种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 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 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 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 理条例》第三十条:损坏母 树、在劣质林分内采种的,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停止采种、赔偿损失,并没 收种子,处以经济损失三倍 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 理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49日行政处罚违法收购林木种子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 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 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50日行政处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以商业目的生产或 者销售授权品种的 繁殖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 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 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 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 5 万 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 可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51日行政处罚假冒授权品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 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 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 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 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 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 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 额 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 轻重,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52日行政处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 用其注册登记的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 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 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53日行政处罚擅自进入国有林场 (苗圃)进行养蜂、 狩猎、采集、放牧等 活动《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入国有 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 放牧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 资源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 限期补栽毁坏株数 1 至 3 倍 的树木。《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54日行政处罚对侵犯植物新品种 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13 号)(2013 年修正本)和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 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13 号)(2013 年修正本)和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 执法办法》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55日行政处罚改变技术产品用途 和未建立制度《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 例》第五条、第五十六条、《山 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第三条 、第二十八 条《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 例》《山 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56日行政处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 牧、割草、砍柴、采 挖树兜或者其他破 坏森林植被行为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 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 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 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57日行政处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 定采集国家重点保 护的野生林木种质 资源、珍稀濒危种质 资源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 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 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 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 濒危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 收所采集的野生林木种质资 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违 法所得,并处非法采集种质 资源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有采集证的,依法吊 销采集证。《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58日行政处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 古树名木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 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 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 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 定处罚:(一)砍伐或者擅自 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 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二)砍伐或 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 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三)砍伐或者 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 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59日行政处罚非法采挖下列类型 或者区域的树木的: 原生地天然濒危、珍 稀树木;国家级公益 林、自然保护区、名 胜古迹、革命纪念 地、省级以上森林公 园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 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 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 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60日行政处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的森林资源采取转 让、出租、入股、抵 押或者其他方式进 行流转未进行评估 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五十 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 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 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 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 进行评估,属于国家所有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 林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6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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