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抑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民主权利,又侵犯了国家对会计、统计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公司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公司,也包括私有制性质的公司;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又包括私营企业。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主要区别是:①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会计、统计人员;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则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②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不以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为必要条件;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挟嫌报复。④本罪须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而报复陷害罪没有这样的要求。
(2)对会计、统计人员进行非法拘禁、体罚虐待、侮辱诽谤、故意伤害等,凡是构成牵连犯,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选择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而不一定以本罪处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255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侵害国家的会计、统计制度。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被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单位领导人员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等。对于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有权利且有义务依法进行抵制。因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的依法抵制而对其打击报复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调动工作岗位、撤降职务、强行辞退、克扣工资、奖金等。这些打击报复的行为,均应是基于单位领导人的职权所实施。行为人只要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或者统计人员实施上述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规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不敢依法履行职责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精神失常,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上述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的,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会计、统计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而予以打击报复。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的行为如果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应依照《会计法》《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划清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后者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中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受是否为“领导人”的限制。
(三)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55条规定,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