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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1111


【罪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单位”,根据20081120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行贿“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20164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是指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关于本罪的认定。一是有的人因为某种正当利益长期得不到解决,为了得到及时解决而送钱送物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种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因为这不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的责任在受贿一方。二是有的人为了答谢公司、企业人员的帮助,出于友情,赠送少量财物的,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买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自己服务的特点,因此不是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

(2)本罪与行贿罪的不同点是: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一般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64 条第 134款规定的,根据该条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1997年《刑法》作了规定,原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第8条对本罪的罪状作了修改,增加了向“其他单他”的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因而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刑法修正案()》第10条增加了本罪第一个量刑档的罚金刑并罚规定,以此加大对本罪的经济处罚力度。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财物”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必须具有为自己(本单位)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希望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事进度等,则不构成本罪。其次,行贿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本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 164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164条第4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64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第4款关于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适用该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主动交待”,是指行贿人自己或者由其亲属陪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如实交待行贿事实;(2)“在被追诉前”,是指在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立案调查(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前。

2.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第7条、第8条第1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0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2014)嫩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由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4日由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21日由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郭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起,被告人王某个人代理三精新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芪扶正注射液、仙力素(头孢硫脒)和阿拓莫兰三种注射用药品,主要针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进行药品销售。2010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为了让医生多开其代理的药品而给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ICU室原副主任医师姜某某人民币1万元、肝胆胰外科主治医师曲某某人民币1万元、肝胆胰外科主治医师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胃肠外科主任医师曲某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赃款6万元被侦查机关扣押,同时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因此所得收益400万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3月20日被检察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姜某某、曲某某、张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干部履历表,应付账款明细账等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务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行贿赃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牛树华

审 判 员  孙 军

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江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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