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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华涉嫌盗窃、使用假币、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96


嫌疑人:曹某华办案单位:西充县公安局、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即将解除)案情简介:2021年10月,曹某华通过卖米的方式进入70岁受害人家中,将随身携带的800元假币通过话术换予受害人。

      律师意见:本案曹某华的作案手法十分常见,是生活中一些常见的“江湖诈术”之一。

      律师对其无罪辩护仅体现其罪、责、刑相适应,不代表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本案曹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何对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是难点。

      一、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理由如下,按照四川的标准盗窃罪适用于盗窃数额1800元以上的犯罪行为。

      如果数额达不到则需要构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本案的焦点在于曹某华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虽然曹某华有入户行为,但其行为的本意是在受害人知道并允许的情况下为其送米,其入户行为没有秘密性,不应以“入户盗窃”处罚。

      “入户盗窃”加重处罚的原因是:家中属于公民的宅权力,小偷进入公民住宅,不仅对公民财产构成威胁,也对公民隐私构成侵犯,甚至被发现还极有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抢劫等更加恶劣的犯罪。

      本案不同于一般刑法意义上的“入户盗窃”。

      二、本案不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

      非法使用假币要求金额超过1000元或者数量超过100张,诈骗罪的起刑标准为5000元。

      综上,曹某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终,本案承办人西充县检察院兰林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批准逮捕曹某华,经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后,未发现曹某华其他犯罪事实,未再搜查出曹某华持有其他假币。

      曹某华即将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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