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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途中吸毒者携带数量较大毒品不一定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339


在运输途中吸毒者携带数量较大毒品不一定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杜凯律师在运输途中吸毒者携带数量较大毒品是一种客观状态,应当如何认定应当以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该规定,说到底是一种推定。

      既然是一种推定,就允许提出相关反证,该规定中的前提条件是“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言下之意,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其他情况则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为反驳事实推定提出的相关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比较低,只要达到产生合理怀疑就可以,而不需要达到绝对证明的程度,因为说到底,这种证明责任在公诉部门,而不在于被告人一方。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进一步分析: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定罪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在司法实施中,对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大且明显超出其吸食量的,是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仍然存在不同意见。

      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个补充性的罪名,只有毒品来源和持有目的不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

      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进行的运输,这时其携带毒品数量已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的数量,才会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

      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

      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1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2 、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的,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实际上,两罪存在着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不能以是否在运输环节起获毒品而确定,而应重点考量行为人运输的目的和意图。

      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相同的。

      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上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也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区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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