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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24


保健品诈骗案例分析---杜凯律师【保健品类诈骗犯罪】涉保健品诈骗犯罪是近年来诈骗的多发形式。

      学生家长、老年人都是保健品消费的主力军,同时也成为保健品诈骗的受害重灾区。

      这类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了学生家长、老年人的急切、焦躁的心理实施诈骗。

      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分析可知,犯罪分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虚构的内容往往是学生家长或老年人所担心的情况,隐瞒真相所隐瞒的是产品的效果,刻意夸大产品的效果。

      连环设套进行诈骗。

      比如欺骗家长购买增高保健品案件。

      第一编造了“骨密度低”的虚假基因检测报告并向被害人虚假解读;第二是对所谓增高产品的价值、功能、效果等进行虚假宣传描述;第三是当被害人以无实际效果为由要求退款时,行为人继续欺骗被害人升级套餐,或以免费更换服务方案等方式安抚、欺骗被害人。

      再比如在欺骗老年人购买预防恶性病保健品案件中。

      第一以免费检查的名义掌握老年人的基础病情况,向被害人虚假解读;第二是对所谓保健品(如益生菌胶囊)产品的价值、功能、效果等进行虚假宣传描述,刻意夸大产品可以溶血栓、降血脂、预防各种恶性病等;第三如果受害人提出没有效果等问题,行为人更换方式继续欺骗被害人。

      【涉及刑事分析】保健品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高人民检察院发表新案例】案例五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诈骗案-虚构基因缺陷引诱被害人购买增高产品套餐骗取钱款?【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网络销售保健品基因检测?【要旨】?准确认定网络销售型诈骗中行为人对所出售商品“虚构事实”的行为,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精准惩治。

      对于涉案人数较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区分对象分层分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案件效果良好。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强,系广州某某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吴某祥,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吴某强之弟;?其余58名被告人均系某某公司员工。

      ?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强注册成立某某公司,组建总裁办、广告部、服务部、销售部等部门,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吴某祥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针对急于增高的青少年人群,委托他人生产并低价购进“黄精高良姜压片”“氨基酸固体饮料”“骨胶原蛋白D”等不具有增高效果的普通食品,在其包装贴上“某某特效产品”标识,将上述食品从进价每盒人民币20余元抬升至每盒近600元,以增高套餐的形式将产品和服务捆绑销售,在互联网上推广。

      ?为进一步引诱客户购买产品,某某公司私下联系某基因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编造客户存在“骨密度低”等基因缺陷并虚假解读基因检测报告,谎称上述产品和服务能够帮助青少年在3个月内增高5-8厘米,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支付高额货款,以此实施诈骗。

      当被害人以无实际效果为由要求退款时,某某公司销售及服务人员或继续欺骗被害人升级套餐,或以免费更换服务方案等方式安抚、欺骗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放弃。

      经查,该犯罪集团骗取1323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633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吴某强、吴某祥等117人涉嫌诈骗罪提请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后,对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批准逮捕,对参与时间短、情节轻微、主观无诈骗故意的57人不批准逮捕;对2名与某某公司共谋、编造虚假基因检测报告的人员监督立案(另案处理)。

      同年6月16日至20日,公安机关先后将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同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检察机关先后对吴某强、吴某祥等60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2021年2月9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强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吴某祥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他58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一名被告人根据终认定的诈骗金额调整量刑;对其他被告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一)准确认定网络销售型诈骗中行为人对所出售商品“虚构事实”的行为,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网络销售型诈骗中,被告人为了达到骗取钱款的目的,需要对其出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这其中存在着与民事欺诈、虚假广告罪之间的界分问题。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检察人员要从商品价格、功能、后续行为等角度综合考虑。

      对于被告人出售商品价格与成本价差距过于悬殊、对所销售商品功效以及对购买者产生影响“漠不关心”、采用固定销售“话术”“剧本”套路被害人反复购买、被害人购买商品所希望达到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结合被告人供述,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为了拓宽销路、提高销量,对所出售的商品作夸大、虚假宣传的,可按民事欺诈处理;情节严重的,符合虚假广告罪构成要件的,依法可以虚假广告罪论处。

      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可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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