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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贿罪辩护律师|行贿罪无罪辩护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32


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有罪还是无罪?——记一起行贿案不诉案?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陈某,A公司负责人,其在工作期间,为获得工程项目和结算工程款,分别向项目单位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行贿17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

      后案发,被报捕并批准。

      ?证据:一、证人证言:证人甲(B公司副经理):公司对陈某工程款结算比较及时,为表示感谢,他给我10万元;证人乙(B公司经理):陈某在我们这有工程,他对承揽到工程很感谢,给了我5万元。

      证人丙(B公司顾问):因为我促成了陈某的工程项目,他给了我5万元;证人丁(C公司经理):公司有一项目需要施工,陈某找到我,说可以给一定好处费,后他给了我17万元;证人戊:(A公司财务人员)陈某用现金,都是以他个人名义以工程款的形式从公司账上提。

      他填借款单,我就给钱,用途不清楚。

      ?二、书证1、《营业执照》证明:陈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2、《工程合同》1,证明:A公司承建了B公司的工程项目;3、《工程合同》2,证明:A公司承建了C公司的项目;4、证人甲、乙、丙、丁、戊身份证明,均系国家工作人员。

      5、B、C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均系国有企业。

      ?三、嫌疑人供述:陈某共有五次供述,供述稳定。

      称:公司承建B公司项目,工程款总是不及时支付,为及时结算工程款,我分别给了经理、副经理及相关人员5万元、10万元、5万元。

      这些钱我都是以个人名义以工程款的形式从公司见账上提出来,然后再用工程发票平账。

      2007年,为得到C公司的一项工程,我找负责人丁,对他说,如果将工程让我公司干,我可以给他10%的回扣。

      后来我公司得到了这个工程,我分两次给丁共17万元。

      这钱也是以我个人名义以工款款的形式从公司账上提出来,然后用工程款发票平的账。

      ?问题:陈某是否构成了行贿罪?陈某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是单位行为,本案是否构成了单位犯罪分析:一、陈某是否构成了行贿罪?《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对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陈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事实是清楚、证据确实的。

      但,及时结算工程款而给予他人钱财,是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成了本案定罪的关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而本案,工程完工及时结算工程款天经地义,是合理的、合法的,是应受法律保护的。

      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合法权利,对相对方来说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虽说陈某为及时结算工程款向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存在,是错误的。

      但因其谋取的是合法、应得的利益,而非不正当利益。

      则因其谋取利益的正当性,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应构成行贿罪。

      二、陈某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很显然,陈某的行为是一种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工程合同》是以单位的名义签署,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法律属性,工程款的利益也归属单位,甚至支付的钱款也是先由单位借支。

      显然,本案符合以单位名义、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犯罪的法律构成要素。

      三、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不否认,陈某为获得C公司的工程,以回扣的方式给予他人17万元,此行为符合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取得到机会而获取利益。

      不排除系存在谋取不当利益的范畴。

      但如上述,陈某是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利益,其行为是一种单位行为。

      而根据相关的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才符合追诉条件。

      而本案回扣数额为17万元,不符合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基本数额要求。

      还不否认,相关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向三人以上行贿,可予追诉。

      但本案不能否认,陈某给予甲、乙、丙三人钱款的行为是为谋取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故,仍然是因数额达不到追究单位行贿罪的数额起点,还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结论:本案后经检委会研究,因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某区检察院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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