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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高人民法院,由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附: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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