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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如何才能申请减刑?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6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不适合减刑的情况,和减刑考验期的相关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人员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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