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揭露隐私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一般来讲,强奸罪属亲手犯,应当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体接触,从而使得行为人实施强奸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形成紧密连接,才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也即从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开始,直至完全掌控被害人并发生后续的目的行为。
强奸罪未遂的构成,必须以着手为前提。
也即当行为人在性交的主观目的下,开始对女性的性自主权产生紧迫的现实具体危险时,才可以认定为着手。
具体讲,只有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捂口、挟持被害人、灌酒、喂药时,也即与被害人有接触时时方可认定为强奸行为已经着手。
如果仅以揭露隐私相威胁,而未实施具体的行为,在两人未接触,甚至两人未见面的情况下,就认定为强奸的着手,从而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则可能出现“跨时空”强奸的怪异情况。
因而,对于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仅以揭露隐私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如构成犯罪,则只能构成强奸预备。
个案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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