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新量刑标准?罪名由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06日联合公布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该《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立案标准:受贿金额达到三万元,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2022年5月15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量刑标准?(一)本罪法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上述标准系基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条修正后新规定。
?(二)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3万元。
?依据:2022年5月15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100万元。
?依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1500万?)?提示:鉴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立案追诉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原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数额较大起点的认定方式。
但对于“数额巨大”确定起点的方式仍可参照适用。
?三本文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修改的几点提示(参考)?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修改整体还是比较大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第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罪的量刑幅度,从原来的两档量刑幅度改为三档;第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设置的量刑分界点,由原先的5年调整为3年;第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本罪数额巨大的第二档量刑幅度高刑从15年有期徒刑降至10年有期徒刑;第四,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幅度,这一幅度量刑区间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第五,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取消了数额巨大这一档附加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每档量刑都增加了“并处罚金”规定。
?应该说,重视以上几点变化,对刑辩律师有针对性的为当事人设计更合理有效的辩护方案,意义重大。
?四?附本文所用相关法律条文:《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实施)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实施)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修改后直接带来量刑适用方面两个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量刑适用问题;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罚金刑标准适用问题。
第一个问题:刑法修正案前发生犯罪行为的量刑适用问题2021年5月20日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修正前刑法规定的主刑较重但未规定附加刑,修正后刑法规定的主刑较轻但规定并处附加刑的,应当适用修正后刑法有关规定,在判处主刑时并处附加刑,但应当妥善把握主刑、附加刑的幅度,确保体现从旧兼从轻原则”。
具体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如果刑法修正案前的犯罪行为在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量刑档内,在判处较轻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罚金这一附加刑。
如果刑法修正案前的犯罪行为在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内,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即法定高刑不能突破十五年,当然本着主附一并适用原则,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第二个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罚金刑标准适用问题截至目前,尚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罚金适用问题。
截至目前,尚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罚金刑适用问题。
有人可能要提出,2016年高人民法院裴显鼎等人编写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贪污贿赂解释》第19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判处罚金中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理解为除贪污贿赂犯罪之外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而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但是,此一时彼一时,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主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相关犯罪调整而做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都颁布实行一年多了,高检、公安部新修订《立案追诉标准(二)》也施行半个多月了。
当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立案追诉标准与现在都不相同,当时规定也没有完全体现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
故,为顺应法律变化要求,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适用时应当参考受贿罪对于罚金刑的量刑标准。
理由有二:一是基于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考量。
我国《宪法》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等相关法律,都应当充分体现宪法精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
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等犯罪立案标准、量刑档次的修改无疑是贯彻落实了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定和精神。
高检、公安部在出台新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时也有明确说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取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既然刑法及相应立案追诉标准都已经作出了调整,因此,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就更应当贯彻落实。
虽然在具体量刑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暂时还没有明确标准,但是可以参照打击侵犯公有制经济犯罪中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施行。
二是确保刑法修正案后已处理和未处理犯罪量刑标准的平衡。
根据高检、公安部公布新修订《立案追诉标准(二)》时提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参考了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
因此笔者大胆推测,今年应当有新的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司法解释出台,其中应当规定有较为明确的类似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特别是罚金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