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将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判处拘役、缓刑等轻缓刑罚,不仅惩治教育效果不好,还影响警察执法形象和良好警民关系。
因此,从执法效果上考虑,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当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罪处理,不宜泛化打击。
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不应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
对袭警罪,要着重审查以下几点: 1.审查职务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职务行为本身不符合实体规范或者程序规范,即便遭到暴力袭击,也不应认定为袭警罪; 2.审查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必要性。
职务行为本身应当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的,如果根据现场的情况,职务行为本身不具有正当性、必要性,也不应轻易认定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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