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期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司法解释: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分析:1.?利用网站开设赌场实行行为包括:建立网站(提供用于赌博的场所、空间就是开设赌场)、代为收取赌注以及利润分配工作,这才是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通过QQ群招揽人员的行为实际是辅助行为,至少从犯罪构成上来讲,不是直接的实行行为,所以我们会争取从犯地位,如果争取到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核心辩护点)2.?据此初步确定核实以下情况:(1)网站建立这是谁,是否参与网站建立工作、是否有投资行为、是否参与策划或者共谋建立网站;(2)如果不是网站建立、策划者,通过何种方式、受谁邀请参与;(3)是否担任网站代理代为收取赌注、网站内投注资金的流转方式、资金是否存在连续多次多局进行的赌博形式(滚动式投注,存在赌博资金重复计算问题,如有,在赌博资金总数中可予以扣除);(4)是否参与网站后台操作工作;(5)违法所得,直接从网站的利润中分成(应当是总的利润,如果仅根据拉入客户的投注情况分成,个人认为不应简单评价为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还是根据从QQ群里拉入网站的人数或者固定工资/参赌人员;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获利,一定要详细说明;(6)违法所得收取方式(转账/现金/财物/其他;定期支付还是其他);(7)拉入网站人数、违法所得、能否退赃、拉入网站人员涉及投注数额;(8)QQ群招揽人员具体的方式,是面向社会公众,还是只能群内人员推送、邀请加入,社会不特定人员能否通过搜索找到并加入QQ群;(9)除通过QQ群招揽人员,还参与哪些工作;(10)公安机关现在确定的参赌人员以及赌资数额;(11)前科情况、到案方式。
辩护要点:1.?争取从犯地位;2.?赌博资金数额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如存在应予扣除;3.?本案将存在大量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不符合法定程序,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法定从宽情节:自首、退赃、初犯偶犯、不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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