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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如何来进行判断的呢?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499


2012年5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XX、彭XX酒后来到***小学附近见到行经该地的被害人汪某,李XX、彭XX于是上前强行将其拖致旁边的草坪里,并不顾汪某的强烈反抗,采用掐脖子、按手等方式先后对汪某实施强奸,并致汪某轻微伤。

      事后李XX、彭XX逃离现场。

        2012年5月11日在XX石材厂,将李XX、彭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彭XX当庭亦供认不韦,下列经庭审宣读、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XX、彭XX的供述,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等物证、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前述证据真实、龣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彭X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对其实施轮奸,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十五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被告人彭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十五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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