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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斤贩毒案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死刑复核辩护)

发布时间:2023/6/20 阅读量:81


【案情介绍】

刘友义被公诉机关指控,贩卖近陆万粒麻古给周某和阳某,周某将这毒品准备贩卖湖北的陈某,在周某和陈某的交货过程中,被人赃俱获。一审刘友义陈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被维持原判,在死刑复核中找我们律所代理,我们咨询阅读了全部案卷材料,对照同时录音录像,参考一审、二审同行的观点和争议焦点,向最高院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如下。

 

贾宝玉贩卖毒品案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贾宝玉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贾宝玉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任其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律师仔细的阅读了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意见供贵院复核时参考。

一、贾宝玉贩卖毒品的行为按照未遂处理更符合客观实际。1、该案都是在公安的布控下进行交易,再以毒品是否交付为标准认定毒品案件的既遂对被告人不公。按照未遂的定义来理解,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未遂,而这个案件已经被侦查机关布控,侦查机关随时可以收网,侦查机关为了一网打击更多的毒贩,仍由毒品进一步往下面层级延伸,而不采取措施,办案单位的故意延伸销售后续层级不收网,破坏了既遂的时空界限。2、布控下的毒品交易无法完成既遂。该案已经被侦查单位完成布控,任何人在该案中的毒品贩卖行为都无法完成既遂,毒品交易中的以毒品转移所有权来认定既遂的标准只能适用于非办案单位布控的交易。3、布控下的交易已经脱离了犯罪分子意志之外这个概念的理解。布控下的交易是否成功完全在于办案单位收网时间,而非犯罪分子意志可以掌控,这个时候在以犯罪分子意志作为凭借认定既遂,早已没有任何可以评价的意义了

二、指控贾宝玉贩卖毒品58000粒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程度1贾宝玉这毒品来源没有查清,无法证明贾宝玉购买毒品拿来销售。2、所收取的独资现在何处,该案中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证明,何来认定其贩毒。3、证明贾宝玉和周前益和阳路勇在老砖厂交易毒品没有任何的物证,仅仅是言辞证据。4贾宝玉车辆轨迹,电话接入端口,出行定位这些佐证也不齐全。5、电话通讯记录也不齐全。

三、该案被告人有些行为无法得到合理解释1、如果该案贩卖毒品是贾宝玉给卖给周前益的,被告人当得知阳路勇被抓后,第一时间想到的应该是出事了,还有这个胆量到常德去核实阳路勇是否被抓了吗?2、按照毒品道上的交易规矩,贾宝玉都将毒品交付给了下家,下家出什么事情,他还有必要提供这种帮助吗?因为毒品这种高风险的行为,追求的都是安全交易和自身安全最大化。3贾宝玉驾车到常德核实行为这是否可以经得住推敲。贾宝玉是犯罪坐过牢的人,他不会不知道这个贩卖毒品的后果,这种情况下还有胆量到常德核实情况,相信的人有多少,是否别有隐情。4贾宝玉为什么要用自己实名登记的手机跟他们通话,难道真的这么不怕吗?为了逃避打击,贩毒者通常用不记名手机和别人的手机联系上下线,为什么贾宝玉会这样做了,难道真的是傻吗?

四、被告人有罪供述前曾遭到过刑讯逼供。1、被告人多次强调要求辩护人观看同步录像,以证明其有罪供述前遭到刑讯逼供,是办案单位用电线绑住其吊起来无法承受后,才按照办案单位要求说的,请该案承办人员核实。2、辩护人和被告人在刑讯逼供案件中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是现在社会中的常态,虽然知道非法证据排除无法启动和或者启动后的不大部分案件最后的结果,但是认为写出来作为一点,应该可以引起法官的心里确认。

五、对贾宝玉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1、该案贾宝玉贩毒案件按照既遂处理没有考虑到布控下交易无法完成的特殊性,纯粹按照毒品交付认定既遂太机械化,应该按照特殊情况下特殊处理来对待。2、该案贾宝玉为什么要用自己实名注册的电话进行毒品交易中的通讯工具,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3、如果该毒品系贾宝玉贩卖,自己都明知道那边出事了,难道还开着车是投案自首,这也无法排除合理性的怀疑。4、认定贾宝玉贩卖58000颗麻古前面部分证据不足。该毒品来源,毒资没有查清。5、布控下交易有险无惊,没有危害到社会,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6、提取存在程序违法,无法证明该毒品含量真如鉴定显示数据,其他案件中办案单位作假毒品含量的案例不是没有,以防万一还是案件具有可以申诉撤回情形为好。7、该案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疑惑其他量刑情节,都达不到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向社会交代的程度。      

综上所述,贾宝玉贩卖毒品的行为按照未遂处理更符合客观实际;指控贾宝玉贩卖毒品58000粒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程度;该案被告人有些行为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对贾宝玉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有罪供述前曾遭到过刑讯逼供;对贾宝玉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贾宝玉远没有达到非杀不可的程度;以上观点供复核时参考。

 

辩护律师:郑贴侨 张小勇

202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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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5公斤贩毒案 死刑复核 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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