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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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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的军事行动地区,对无辜居民实行伤害、烧杀、奸淫等残害方法,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夺、抢劫无辜居民财产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我军作战利益,又侵犯了战区无辜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军职人员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在战场上掠夺阵亡烈士、伤员和敌人的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战时参战的预备役军人、民兵、民工,都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3226日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 29条规定,本罪中的“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2)强奸无辜居民的;(3)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2)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中的“情节严重”,不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而是罪轻与罪重的量刑尺度。行为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则需要加重处罚。

(2)本罪与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罪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①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作战利益和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②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③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战时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或者他们的财物;而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则没有这样的限制。④犯罪的时间地点不同。本罪发生在战时军事行动地区;而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和地点。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446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0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只能发生在战时,而且是在军事行动地区,即战区,包括国内战区和境外的战区。受侵害的对象都是战区无辜居民,即对我军没有采取武装敌对行动的平民。残害不是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而是一个集合的犯罪行为概念,往往包括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如殴打、体罚、虐待、监梦、奸浮、杀伤无辜居民,焚烧、毁坏无辜居民的财物等,掠夺财物也是一个集合的犯罪行为概念,包括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无辜居民财物等。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损害战区无辜居民的利益,会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造成危害作战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定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犯罪行为方式有两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其中一种行为方式,就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来确定。如果行为人只残害居民,就定战时残害居民罪,如果同时实施两种行为方式的,仍是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量刑时可作参考。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46 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准确理解和把握构成本罪的数量标准。凡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强奸无辜居民的;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 5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 2000 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都构成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①

2.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本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都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聚众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首要分子,残害无辜居民多人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巨大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恶劣的,严重影响我军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残害大批无辜居民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特别恶劣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我军重要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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