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隐瞒、谎报军情罪(附立案标准)

隐瞒、谎报军情罪(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406



【罪名】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某种军事情报或者故意把某种不真实的军情加以报告,或者隐瞒军事情况拒不报告从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并且给作战造成了危害的行为。犯罪主体主要是负有报告军情任务的军内侦察员、通信员、机要员等,也可以是参战的其他军职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3226日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2条规定,隐瞒、谎报军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3)造成我方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5)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本罪是故意,而后者是过失。如果行为人由于马虎草率、疏忽大意或者不负责任、过于自信而错报军情、误传军令,对作战造成了危害,不构成谎报军情罪、假传军令罪,而应当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2)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军人,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是非军人。②提供情报的范围不一样。本罪提供的虚假情报既可以是敌方的,也可以是我方的,而后者提供的仅限于敌方的。

(3)本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区别主要是:①犯罪的主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主体往往是负有上传或者下达军情、军令的特定职责,其犯罪实施的对象也有一定的范围;而后者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军职人员,其谣言散布、传播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军职人员。②具体危害有所不同。本罪是直接对作战行动造成危害;而后者的危害主要是扰乱军心,瓦解士气,涣散斗志。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422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将应该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报告虚假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吸收《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8条谎报军情罪的规定,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按规定应该向首长和上级报告的军情隐瞒不报,掩盖事实真相,或者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或者篡改的虚假军情向首长和上级报告,欺骗领导,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隐瞒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谎报是作为的行为方式。这两种行为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兵力、装备、部署、活动等情况,我军的兵员、装备、作战准备、战斗进展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情况等。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隐瞒或者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主要表现为因其隐瞒或者谎报军情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这种危害既可以是现实的、具体的,也可以是潜在的、抽象的。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因为部队平时的战备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作战准备活动,隐瞒或者谎报军情都可能导致首长和上级在作战及其准备上决策失误,终对作战造成危害。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通常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情报工作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军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认定隐瞒、谎报军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准确核实情况而没有及时报告,或者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一步核实情况,造成误报或者错报,都不应认定行为人有隐瞒、谎报军情的主观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2.注意划清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的直接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军人,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是非军人。(2)提供情报的内容不一样。前者提供的虚假情报既可以是敌方的,也可以是我军或者友军的;后者提供的虚假情报则仅限于敌方的。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22 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本条中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的,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等情形。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