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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103刑初121号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02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辽1103刑初121号?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8)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洋、陈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至8月,被告人唐某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分公司锦兴邮政支局工作期间,受盘锦市交警支队委托代行交警车管所部分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违规处置车辆6年免检业务、驾驶证B证以上审验学习等,收受孟某、于某、薛某1、毕某所给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7139元。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分公司锦兴邮政支局工作期间,受盘锦市交警支队委托代行交警支队车管所部分职权,负责驾驶证B证以上驾驶员审验学习、车辆6年免检业务和收取车辆违章罚款等。

      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违规处置车辆6年免检业务、驾驶证B证以上审验学习等,收受孟某(另案起诉)、于某、薛某1、毕某所给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7139元。

      被告人唐某涉嫌受贿线索,系盘锦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2017年9月14日移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同年9月15日该局进行初查。

      同年9月19日,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某涉嫌受贿一案正式立案侦查。

      同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将刑事拘留的唐某换押至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案发后,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唐某现金人民币4713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唐某的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唐某的自然情况及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涉案人孟某的供述,证实他帮别人处理交通违章、驾驶员审验学习和车辆6年免检等业务,他将这些驾驶人的身份信息和车辆信息用微信转给车管所或交警处罚室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帮忙处理。

      他认识车管所锦兴分所的唐某、张某,盘山县交警大队处罚室的邵丽艳。

      他和唐某是在2016年8月份左右认识的,并加了微信,找唐某帮忙办驾驶员审验学习和车辆6年免检的业务,通过微信给唐某转账好处费33109元的经过。

      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他帮忙代办违章处理的时候认识的锦兴处罚室的唐某,并加了微信。

      他找唐某办B证以上驾驶员审验学习,这样驾驶员就不用参加学习,他通过微信转账一共给唐某好处费2000元左右的经过。

      5、证人薛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帮忙代办违章处理的时候认识的唐某,她给唐某好处费让唐某帮忙办B证以上驾驶员审验学习和车辆6年免检与逾期处理,一共通过微信给唐某转账6000多元的经过。

      6、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他找唐某帮忙办B证以上驾驶员审验学习和让唐某帮忙交车辆违章罚款。

      办驾驶证审验学习给唐某好处费7000多元,交车辆违章罚款大概有2000元、3000元左右的经过。

      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她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要通信分局工作,是营业分局的局长。

      唐某是中国邮政盘锦分公司营业分局的正式员工,在锦兴支局的车管所工作,主要负责收取车辆违章罚款,还负责车管所相关业务的事实。

      8、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大洼区分公司担任副局长,中国邮政集团盘锦分公司受交警支队委托代收交通违章罚款,唐某是委派到锦兴支局车管所工作的员工。

      9、证人薛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2015年8、9月份到车管所锦兴分所工作,还有邮政的两个工作人员唐某和张某,他负责处理车辆违章信息并开具罚单。

      唐某和张某负责处理驾驶员审验学习、车辆6年免检和收取车辆违章罚款,他们两个办理的业务不需要向他汇报,也不需要他审批的事实。

      10、被告人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她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分公司锦兴储蓄所的员工,交警处罚和邮政锦兴储蓄所合署办公,她负责的业务是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相关业务,主要负责驾驶证B证以上驾驶员审验学习、车辆6年免检业务和收取车辆违章罚款。

      她帮“代办”的人违规办理业务,这些人有孟某、薛某1、于某、唐某1等十多人,他们都是通过微信联系业务,给她好处费也是通过微信转账,具体数额以公安机关核查的数额为准。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唐某辨认出张树立、刘某、宋某、赵某2、杨某2、赵某3、毕某、唐某2、吴某、孙某王某就是让其违规办理的“代办”的人。

      12、微信记录表,证实唐某与孟某、于某、薛某1、毕某等人微信转账记录。

      1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唐某入职的时间及职位。

      14、辽宁邮政公司接受高等学校毕业生介绍信、接受迎接毕业生登记表及邮政企业薪酬套改审批表,证实唐某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工作。

      15、盘锦市公安交警支队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盘锦市公安交警支队委托盘锦市邮政局代收交通违法罚款合同书,证实交警支队委托中国邮政盘锦分公司代行交警支队部分职权的相关协议内容。

      1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盘锦市人民检察院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票据、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发还清单,证实检察院扣押、收缴、发还物品的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受盘锦市交警支队委托代行交警车管所国家工作人员部分职权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数额较大,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多次受贿,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唐某在到案后及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返全部受贿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依法收缴被告人唐某的受贿款人民币47139元(上述款项未移送本院,已被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苏 畅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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