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应审查下列内容:
(1)据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是否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之内;
(3)执行事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5)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6)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7)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赋予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权,以及被申请人是否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8)是否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经审查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提交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等。
3.律师可根据案件的性质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等情况,提请委托人注意是否申请延期执行。
4.对可以执行回转的案件,律师可代理委托人提出执行回转申请,协助委托人提出有利于回转执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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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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